什么是取保候審中的保證人?深圳取保候審律師為您解答
保證人保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由保證人監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審的有關規定,保證其不逃避相關訴訟活動。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取保候審律師一起看看吧。
擔保人擔保是取保候審的一種方式,與存款擔保并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主要把握擔保人的選擇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的后果。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了保證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司法實踐中,除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外,選擇保證人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擔保人是否有作為擔保人的意向。 自愿擔任擔保大家能夠很好地履行監督、擔保義務的,擔保人應當出具自愿擔保。 保證人不得由不愿擔任保證人的人確定,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力支付保證金而任意確定。 將保證人擔保作為保證金擔保的替代。
2.保證人是否具有較好的監督保證能力。保證義務除了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日常活動,使其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必要的遵紀守法教育,促其認罪悔罪,配合相關訴訟活動的開展。因此,保證人應具有較好的身體條件、行為能力、語言能力以及明辨是非的能力。
3.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的關系管理是否存在密切。保證人最好是與被保證人較近的親屬或者社會關系發展密切的同學、朋友。這樣,一方面可以便于對被保證人的監督,另一個重要方面也能夠通過加大被保證人重新開始實施網絡犯罪的顧慮,不會輕易再實施經濟犯罪。
4.擔保人是否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只有社會信譽良好的保證人在被保險人面前具有較高的威信,才能獲得被保險人的定罪,并接受一定程度的監督管理教育。 禁止使用業績不佳的人作為擔保人。
為更好地發揮保證人保證的作用,可以通過采用雙保證人的方式。一方面,能夠進行更為有效地履行社會保證企業義務,加強公司擔保力量;另一個重要方面,保證人之間也可以實現相互影響監督、相互督促,不能沒有履行保證我國義務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在審判實踐中,應考慮案件的數量和情節,以區分情節的嚴重性,并給予犯罪人相應的懲罰。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取保候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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