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知多少?深圳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來講講
張某在審理和審理的案件中都沒有認出“遺囑”,稱楊已經病得很重,所以“遺囑”無效。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張某提交了楊的住院病歷、《危重病人通知書》、立遺囑時的錄像帶以及證人楊(楊的弟弟)出庭作證。
根據他的醫療記錄和“病人情況危殆通報”,楊于2012年10月3日因北京大學膽管癌、循環衰竭和梗阻性黃疸入住北京大學第一醫院當天,醫院向楊某發出“病情危重通知”。
從遺囑視頻來看,視頻沒有顯示遺囑的寫作過程。作家李先生拿著遺囑,要求楊先生親自閱讀,但楊先生因病未能完成遺囑。李老師一個接一個地宣讀遺囑,征求楊老師的意見。有時楊沒有回答或無法及時回答,而回答都是簡單的“嗯”字,楊在遺囑上自行簽名后按下手印。
目擊者楊3表示,他在2008年春節前夕去看望楊。楊提到,他同意張先死的人將房子留給不死族,但是楊1沒有照顧楊; 楊3自從他住院死亡后就一直來看望楊。楊從來沒有向楊1提過離開 X 房間,也沒有提過立遺囑。
楊還表示,2012年10月2日,楊在家中向他提到,他想把 X 室留給張,當時楊的三名同事在場。張某還提交了證人李2份、簡某的書面證詞和視頻光盤來支持楊3份證詞。楊1否認了上述證據。
本案審理過程中,張陳述1在死后三天即將被逐出X家,而1在病重時從X家竊取了的存折和銀行卡,并私自提取了的全部存款,故要求1不得分割或分割其遺產。
一方否認了張某的訴訟請求,稱張某自行搬出了爭議房屋,相應款項由支付。此外,張主張張某某已于2011年返還集資款,但其對此未提供充分證據,楊對此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本案存在爭議焦點是原告張某所持《婚前協議》與被告楊某1所持《遺囑》的效力以及如何進行認定的問題。本院具體情況分析方法如下:
婚前協議書第5條已被確認為一份遺囑,但法院認為,對合同的理解應與上下文相結合,以找出雙方當事人簽署的合同的真正含義。經調查,協議是在楊和張某結婚前三天簽訂的,從協議的名稱到具體條款的內容和措辭,都體現了雙方婚姻生活的妥善安排,共同維護和諧穩定的婚姻關系。
合同的本意,就是婚后你我不分離,一起為終身承諾,雖然使用了第5條“百年之后”的措辭,表面上是為了處置遺產,但意圖并不是為了處置遺產。因此,法院認為,合同第5條不僅具有遺囑的性質,而且具有婚前財產協議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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