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此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唯一能解決的辦法只有執行遺囑或者遺產分配。因此如果能選擇適用《繼承法》進行繼承人分配是沒有更好辦法可以解決的問題之一。接下來我們將為您介紹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而且由于被繼承人生活需要(一般有保障)或者醫療需要而又沒有其他財產來救濟死者,故這兩項不能作為被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條件,并且在繼承方式上屬于最大限度保護繼承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使遺產得到順利有序地進行。
所以繼承糾紛中的繼承人其實很多情況下是很難解決的(如無收入的繼承人)。而且我國也存在遺囑執行人的情況就是繼承人為了更好地實現自己的價值以自己名義處分自己的財產導致了法律后果的發生。
這種情況比較常見,由于繼承人之間的代位繼承關系并不存在,因此只有其中一方才享有該遺產的繼承權,其他繼承人不能享有繼承權。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只有一方的遺產是被遺產的一部分,那被繼承人就有權要求分配遺產,在無法分割份額時,被繼承人就有權要求分配遺產。
但若份額不足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分配時繼承財產的份額及分配比例的高低決定是否分配給被繼承人。在遺產繼承中“份子”往往是被繼承人生前的重要身份人員之一。
從法律層面來講,該人具有對共同財產的繼承權與處分遺產同為一種權利。但是由于其特殊性,法律規定只有在沒有其他遺產繼承人的情況下遺產才能被繼承完畢。而如果繼承人的遺產沒有其他直系親屬的情況下也需要分配遺產。
繼承法第19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姐妹的子女。第四順序:其他繼承人。如果某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死亡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共同生活,那么共同生活的人就可以根據其份額繼承遺產。
所以,本案中,在張某生前,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除有約定外,有歸共同所有的特點,即歸共同所有,而共同共有一分。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雙方因共同活動產生了債務。因債務或其他原因導致死亡時,財產沒有分割。在婚姻因各種原因解除或終止時,共同債權、債務消滅,共同財產中屬于死者合法財產由死者繼承人享有。
我們為您講解的上述內容皆較細致,能有效避免日后的利益發生沖突。應盡量妥善處理遺囑繼承問題,借助相關法律為自己的權利提供一份有效保障。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關于我國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咨詢我們來為您解答,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