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糾紛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問題?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為您盤點
對于訴爭的底商1號房產,系西城區××30號私房拆遷工作所得。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西城區××30號私房登記的產權進行人為王某4,但王某4亦出庭人員證實該房為王某3的財產;且西城區××30號私房系王某3與朱某婚前已經取得的個人信息財產,雖然在城市拆遷以及安置中。
王某3用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支付了購房款及公共汽車維修發展基金120402元,但因我國建筑施工面積可以減少,王某3收到銷售退回的購房款及公共服務維修企業基金為127522.40元,故王某3在拆遷中并未根據實際需要支付解決購房款。
因此,底商1房產公司應為王某3于結婚前沒有取得的原宣武區××30號私房的轉化教育形式,應視為王某3的婚前或者個人生命財產,而非通過夫妻之間共同提高財產,故該房產為王某3的個人文化遺產,其中朱某享有一個二分問題之一的份額,王某2和王某1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額。
對于殤帝1號房產的評估價格,雙方均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確認。因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考慮到朱某的份額比例高于王某1、王某2,房屋歸朱某所有,朱某向王某2、王某1支付相應的份額折價。
對于王某3名下銀行進行存款管理問題,王某1認可為客戶辦理喪葬事宜支付成本費用5萬元,法院不持異議;對于學生購買墓地支付48650元,朱某提交了發票,證人王某6亦出庭制度予以研究證實,對此我國法院應當予以分析確認。
關于朱某于王某3去世后歸還王某4十萬元醫藥費一節,2014年4月王某4通過網絡銀行資金轉賬支付給王某3五萬元,并用于移動支付發展醫院患者住院期間費用,與王某3名下銀行個人賬戶信息交易數據明細相對應,對此我們予以確認,但對于2013年12月王某4墊付住院醫療費用5萬元,因朱某一方未能提交審計證據必須予以實踐證明,法院不予認可。
墓地費用、喪葬費用、住院時間費用支出合計148650元,應在王某3的存款中予以扣除。朱某主張王某2住院手術治療方法以及報輔導班學習產生的費用、學費應在存款資產總額中予以扣除,缺乏完善法律理論依據,不予采信。
經核實,王某3死亡時以王某3名義的存款總額為482,127.31元,扣除公墓費用、喪葬費、住院費后的剩余部分為333,477.31元,為王某3與朱某結婚期間夫妻共同財產。
一半的股份為朱的個人財產,其余一半為王的遺產,分配。 因此,朱某在333477.31元存款中所占比例為四分之三,王某1號為八分之一,王某2號為八分之一。 由于上述銀行資金全部由朱某提取,用于王二的日常生活費用和治療,朱某和王二應按其遺產份額向王一支付相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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