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禁止禱告的理由有哪些?深圳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到本世紀中葉,社會和宗教緊張局勢已將訴訟推向聯邦法院。隨后,最高法院一再裁定學校祈禱、圣經閱讀和相關的宗教活動違反了第一修正案。這些決定是聯邦制與各州權利之爭的重要現代里程碑,最高法院在 1962 年的 Engle v. Vitale 案中首次裁定反對公立學校的祈禱。該決定廢除了紐約州的一項法律,該法律要求公立學校開始上課時要么閱讀圣經,要么背誦專門編寫的非宗派祈禱文。深圳專業律師今日就來為您說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年后,在阿賓頓鎮區訴 Schempp 案(1963 年)中,最高法院禁止在公立學校自愿閱讀圣經和背誦主禱文。1980 年,在斯通訴格雷厄姆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反對肯塔基州的一項法律,該法律要求在所有公立學校教室張貼十誡。
1981 年,最高法院在威德瑪訴文森特案中裁定,州立大學不能禁止宗教團體使用開放供所有其他類型的組織使用的設施。三年后,國會通過《平等訪問法》做出回應,保證宗教學生團體與其他學生團體一樣享有使用學校設施的權利。
在 1980 年代和 1990 年代,一些州頒布了所謂的“默哀時刻”或“默哀時刻” “旨在允許學生在課堂上進行私人祈禱或精神反思的法律。盡管最高法院在 Wallace v. Jaffrey (1985) 案中裁定阿拉巴馬州早期的法律違憲,但隨后的法律通常在法律挑戰中幸存下來。
1992 年,在 Lee v. Weisman 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學校官員通過邀請神職人員違反了第一修正案在公立高中畢業時發出祈愿和祝福。在圣達菲獨立學區訴 Doe (2000) 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反對德克薩斯學區的一項政策,即在足球比賽中通過公共廣播系統促進祈禱并舉行全民選舉選出被選中的學生進行祈禱。
效忠誓詞是美國最受尊敬的世俗象征之一,許多人將其視為國歌。效忠誓言由社會主義者弗朗西斯·貝拉米 (Francis Bellamy) 于 1892 年撰寫,首次出現在國家家庭雜志《青年伴侶》中,后來國會和總統德懷特·D·艾森豪威爾 (Dwight D. Eisenhower) 于 1954 年對其進行了修改,以提及上帝。在整個 20 世紀中葉,許多公立學校都將這一承諾作為上學日的一部分。
公立學校的法律爭議源于對宗教自由的爭議。在 1930 年代,西弗吉尼亞州強制要求對國旗敬禮和宣誓宣誓。在耶和華見證人成員以宗教為由提出反對后,學生被學校開除。
最高法院首先維持了州法律,但三年后在西弗吉尼亞州教育委員會訴巴內特案(1943 年)中推翻了自己。法院認為,學校不得脅迫或強迫學生背誦誓言,遵守個人良心權利的存在,可以在其他人背誦時靜坐。大多數學校的回應是自愿做出效忠誓言。
當代對承諾的法律挑戰是零星的,但他們仍然充滿激情,并經常引起媒體的極大興趣。 1990 年代末和 2000 年代備受矚目的案件涉及針對制定強制性要求并懲罰不遵守規定的學生的學校的訴訟。
2001 年,在美國遭到恐怖襲擊后,對該問題的興趣再次增強,這促使各州和學區恢復長期休眠的法律,要求學生背誦誓言。美國最高法院于2004年同意復審一宗涉及效忠誓詞是否違反憲法的案件,但法院以程序為由對該案作出裁決,并未就效忠誓詞的合憲性作出裁決。
根據第一修正案的設立條款,學校(作為政府的代理人)既不能鼓勵學生信奉宗教,也不能限制學生信奉宗教。這就是為什么學校里的許多祈禱,無論它們看起來多么無害,或者它們可能適用于多么普遍,都在學校被禁止。
深圳專業律師認為,政府不得強迫任何人信奉宗教或試圖說服某人相信任何宗教信條。公立學校官員被認為是政府雇員,他們對特別弱勢的公民階層,特別是學童擁有很大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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