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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焦點三是許甲名下的存款中是否包含屬于許乙的理財款本息676,085.50元,以及許甲名下招商銀行賬戶于2014年10月13日存入的322,845.86元是否屬于代許乙理財的錢款。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許乙主張許甲名下的存款中包含了屬于其的理財款本息676,085.50元,并未舉證證明;許乙提交的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和交易明細,招商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也不能證明其自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交付許甲358,000元委托許甲進行理財投資。
而且現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許甲招商銀行賬戶中存款只有148,074.11元,被繼承人死亡后存入了322,845.86元,許甲名下還有目前市值約27萬元的基金,共計只有74萬余元,對于如此大額的缺口許乙卻未作任何解釋。
故許乙稱許甲名下存款中包含其委托理財款,因缺乏證據證明,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因此,法院依法確認被繼承人死亡時許甲招商銀行賬戶中的存款148,074.11元,被繼承人死亡后存入的322,845.86元屬于許甲與被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二分之一份額屬于許甲所有,二分之一份額為被繼承人遺產。
本案爭議焦點四是被繼承人是否已將其享有的長島路房屋產權份額贈與許乙。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而許乙稱被繼承人生前多次表示將長島路房屋產權份額贈與其,并無證據證明。
且房屋系不動產,不動產所有權的變更需要辦理登記手續,而現在長島路房屋產權人登記在許甲和許乙名下,為共同共有。
故許乙主張被繼承人享有的長島路房屋產權份額已贈與其,被繼承人在長島路房屋中已無遺產份額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爭議焦點五是許甲名下基金的市值應按何時間點計算,陸某某做佛事、水陸法會花費的19,200元是否能在被繼承人遺產中抵扣。
許甲名下的基金系其和被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二分之一份額屬于許甲所有,二分之一份額為被繼承人遺產。被繼承人的該遺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成為其法定繼承人的共同財產,而其市值的變化是受市場波動的影響,并不受當事人主觀行為影響,故該基金在當事人分割完成前始終屬于共同財產,并不存在市值應按何時間點計算的問題。
陸某某做佛事、水陸法會并非辦理被繼承人喪事所必須支出的喪葬費用,且該行為也是陸某某的單方面行為,故其要求其做佛事、水陸法會花費的19,200元在被繼承人遺產中抵扣的訴訟請求,法院無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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