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繼承糾紛的相關講解
遺囑執行人作為原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遺囑繼承訴訟是不當的。涉案遺產的訴訟人仍應是繼承人,遺囑繼承案件中遺囑執行人不是適格原告。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案情】
李乙與某某地方電視臺通過遺囑進行繼承法律糾紛一案,法院關于審理查明:李甲生前系某某國家電視臺的職工。2014年6月9日,李甲到某某公證處公證遺囑,所立遺囑形式記載:“……我死后沒有相關管理事宜如,墓地設計選擇、醫藥企業費用可以報銷、社保信息補充完善醫療、保險費,單位員工發放的喪葬費、撫恤金等有價證券、銀行個人存款以及清理等,全部資產委托他們給我二姐李乙負責公司辦理。本人或者委托我二姐李乙為本遺囑的執行人?!?
同日,李甲向某某電視臺發展相關領導致“委托書”稱:“為了我去世后能保證我兒的合法用戶權益,減少學生家庭社會矛盾,處理好自己身后之事,我請求臺領導中國同意我委托我二姐李乙到臺里辦理我身后的事宜,監管這費用的合理使用用途。
請求郭某某(某某電視臺主要工作研究人員)協助我二姐辦理我的有關醫療費的報銷、保險費給付、喪葬費、撫恤金等相關活動事宜。其他我們任何人來說包括我妻子已經不能直接參與調查此事!”2014年8月19日,李甲因病在醫院去世。
根據訴訟,本案屬于遺囑執行糾紛,但不涉及繼承,雖然他不是遺產的繼承人,但他是遺囑執行人。 并已按照遺囑和授權書的內容為李佳辦理所有事宜,由于遺囑和授權書是李佳安排事宜后的內容,因此,遺囑和授權書應在李佳去世后繼續有效,以反映李佳的先前意圖。
因此,有權代表李佳執行遺產內容和授權委托書。 并以遺囑執行人的名義提起訴訟,并在被告所在地獲得相應的資金,但繼承人撤回后如何繼承并不是本案的內容。
【結論】
法院判原告李毅敗訴。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女繼承人李佳在公證的遺囑中指定其遺囑執行人為李毅。李毅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成為李佳的遺囑執行人,從被告人死后所在單位領取李佳的喪葬費、養老金、住院補助金三項費用,我國的做法仍然缺乏法律依據,也違背了我國《繼承法》第二條的法律含義,養老金作為單位對死者家屬的精神慰藉,也不屬于死者的財產。
綜上所述,即使李毅請求的三項費用屬于遺產,但由于我國《繼承法》第二條的規定,李毅作為遺囑執行人以自己的名義不當提起訴訟,有關遺產的當事人仍應是已故李佳的繼承人,李毅不是本案的適當原告。李毅聲稱,李佳為醫療和殯葬事宜預付了一大筆費用,與李佳的繼承人可以自己協商或另起訴訟解決。
【法官分析】
公民可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但我國《繼承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遺囑執行人的出現、地位、義務和行為效力等沒有作出規定。
遺囑執行人在我國學術界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理論,如立遺囑人的代理人、繼承人的代理人、職務固有權利、信托受托人等,為了防止遺囑執行人的權力被繼承人所取代,各國立法中都有限制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條款,以保障遺囑執行人行使相應的權利。
不過,法律畢竟是有國界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死者去世開始”,繼承人當然應該從死者去世開始繼承死者的遺產,并且應該從繼承開始直至分割遺產的時候分享死者的遺產。在這種情況下,女繼承人李佳在公證的遺囑中指定他的遺囑執行人為李毅。
李毅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成為李佳遺囑的執行人,在我國目前缺乏法律依據,也與我國《繼承法》第2條規定的派生法律意圖相悖,涉及遺產的當事人仍應是已故李佳的繼承人,李毅不是本案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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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1年1月,被告陳B、被告陳C、原告陳A的父親死亡。 陳水扁生前是家族企業的老板,留下了遺囑。 由于他的配偶在陳水扁之前去世,陳水扁保留了公司30%的股份,為長子陳B和次子陳C.陳A與陳水扁合資經營。 但三年前,他在一次車禍中受了重傷。 考慮到陳水扁再婚的妻子胡某在車禍中喪失行為能力后,曾申請離婚,但因未對未來的生活做出適當安排而被法院駁回,胡某實際上已與陳嘉分居。為了確保小千子的未來生活,陳某將35%的家族企業股份留給了被告陳某的兒子陳夏佳。 限制陳夏佳生前轉讓股份。 陳水扁要求陳曉加在他的遺產中照顧父親的生活。 陳毅、陳聰對此負責監督,并有權從陳曉佳每年應獲得的收入中直接扣除陳佳在療養院的所有生活護理費用。 2011年2月,胡志強以陳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陳的遺囑。 按法定繼承原則劃分陳氏遺產。 原因是陳的遺囑沒有給陳嘉留下遺產,陳嘉是無行為能力的合法繼承人。
陳、陳和陳認為陳的遺囑是有效的??紤]到喪失行為能力的陳佳主要由兒子陳曉佳照顧,胡與陳佳分居,為陳佳的未來生活提供經濟保障,以遺囑的方式作出上述安排。這份遺囑不能被認為是無效的,因為它沒有正式留給陳佳一筆遺產。
一審法院判決陳遺囑無效,按照法定繼承原則分割陳遺產。陳乙、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認定陳的遺囑有效,駁回的一審訴訟請求。
【結論】
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了陳甲的訴訟服務請求。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陳的遺囑無效,因為它沒有為他的兒子陳佳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陳佳不能工作,也沒有收入來源。 陳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配偶胡為監護人,有權代表陳佳提起訴訟,其主張應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陳的遺囑沒有正式將必要的遺產留給無法工作、無生計來源的繼承人陳,但事實上,遺囑人充分考慮了小兒子陳的生活困境。為了獲得更好的未來生活的經濟保障,陳將家族企業的最大股份給了陳的兒子陳,并明確規定陳有義務照顧父親陳的生活。
陳還指定陳的哥哥陳、陳的舅舅陳兵監督陳履行義務,限制陳在陳有生之年轉讓企業股份,如生活費、護理費不到位,授權陳、陳兵直接從陳的企業收入中扣除。作為陳的父親,陳對兒子未來的生活安排無能為力。陳佳的第二任妻子并沒有剝奪陳佳的繼承權,而是在陳佳喪失行為能力并提起離婚訴訟后與他分居。為了不讓他控制陳佳的財產,在安排之前。因此,剝奪不能工作且沒有其他生計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并不意味著遺囑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意見]
判斷遺囑人所立遺囑是否存在違反《繼承法》第19條的規定,屬于沒有為企業缺乏社會勞動管理能力又沒有生活資料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應當對遺囑的實質研究內容信息進行數據分析。
只要遺囑人在處分遺產時為缺乏對于勞動教育能力又沒有生活經濟來源的繼承人今后的生活問題作出了特別安排,即使形式上沒有達到指定其繼承文化遺產,亦不應當認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相關勞動實踐能力又沒有生活主要來源地繼承人的遺產份額。
以上就是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繼承問題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見到的法律問題,如何正確處理這個問題很考驗人們的智慧。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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