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的犯罪形態有哪些?深圳刑事犯罪律師講完你就知道啦
關于誣告、陷害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標準,存在不同的觀點。 有學者認為,誣告陷害罪是行為犯,只要有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實和詆毀行為,就構成犯罪;有學者認為,該罪的完成應當以司法機關對被告人的刑事調查為基礎。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事實上,虛假行為犯罪的確是一種行為犯罪,這是完全值得肯定的,但是虛假行為的完成應當依據什么樣的標準呢?《刑法典》中的行為與人的身體行為不相符,對大多數行為而言,有幾種身體行為。例如,射擊某人的動作包括舉槍、瞄準、扣動扳機等幾個動作。同樣,虛假行為和誣陷行為也是由多種行為構成的。虛假行為和陷害罪不是行為人,也不是客觀行為,一個行為的完成即構成虛假行為和陷害行為的完成,必須有其他行為,即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水平。
具體來說,如果將誣告陷害罪視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將誣告信投入郵箱,該罪就已既遂,這顯然違背了犯罪既遂與未遂應體現不同社會危害性的原則。因此,本罪的既遂應以行為人編造的犯罪材料,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都被司法機關或有關組織收到為前提。
偽造、栽贓的,必須在國家機關或者有關組織發現被栽贓的證據時完成;向公眾散布捏造的犯罪事實,應當在司法機關知道捏造的事實的情況下成立。行為人的行為未達到上述既遂程度的,應當認定為未遂。同時,本罪不是結果犯,不需要誣告陷害造成一定的結果。“故意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只是本罪的犯罪目的,但這一目的最終實現與否并不影響本罪的既遂,只是對本罪的量刑有一定的影響。
【案例】被告人張某1994年11月17日在公司進行焊接房上班時私自為自己別人需要焊接一個東西。當班的電工王某某言明上班工作時間信息不準干私活。張某不聽勸阻他們仍然能夠繼續提高焊接,王某某學生即將焊接機電源系統關閉,張某對此產生不滿,在爭執中張某對王某某的左眼猛擊一拳,王某某也隨手操起一節鋼管作為打擊張某,張某的右手被鋼管擊中,后被他人勸開。
當日張某到總公司企業職工以及醫院管理診斷方法治療,值班醫生對其致傷部位我們進行了拍片檢查,診斷為右臂側骨1/3處骨折,對位視線形成良好,遂用石膏具有固定。11月19日,被告人張某將總公司對于醫院17日出具的X射線通過檢查結果報告單和其在1991年發生嚴重車禍致傷時所拍的X光片(剪去該片頭上的年月日、序號),提供給我國公安行政機關的法醫作人體組織損傷分析鑒定,而沒有發展提供這種事發當日在總公司醫院所拍攝的X光片,導致中國法醫做出其傷害為輕傷的鑒定主要結論。
1995年2月6日,被告人張某以該鑒定評估結論為證據,向某市人民選擇法院關于起訴,要求嚴格追究王某某的刑事法律責任,并附帶損害賠償制度經濟利益損失。某市人民共和國法院應當受理后經開庭審理,認為張某提供的鑒定得出結論就是不能證明王某某同學毆打致其輕傷,要求張某撤回起訴。
蔬菜市人民檢察院以誣告陷害罪對張某提起公訴。被告張某對起訴書中指控他犯有誣告陷害罪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他沒有向當時的醫生隱瞞自己有創傷史的事實,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王某愿意承擔賠償請求合理部分的責任。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認為,起訴書認定被告人隱瞞自己造成骨折傷害的事實,誘使醫生將舊傷誤診為新傷,與事實不符,案件有理有據,不是完全捏造的,王某也沒有受到刑事起訴,張某坦白態度良好,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某市一個人民對于法院經公開進行審理,認為如果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公訴工作機關的指控中國成立,故判決張某拘役三個月。一審宣判后張某不服,向某中級以及人民通過法院可以提起訴訟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宣告其無罪。某中級以上人民需要法院關于審理后認為作為上訴人張某為了誣陷被害人王某某,編造歷史事實,提供假證,向司法管理機關告發,妄圖使王某某學生受到我國刑事責任處罰,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應依法加強懲處,由于張某在假證敗露后能中止自己犯罪,應予從輕處理處罰,終審判決:張某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第一觀點認為張某受到法醫學鑒定結論的輕微傷害,不能認定為張某捏造事實;第二觀點認為,雖然張某捏造了王某的犯罪事實,并向人民法院報告,但最終王某未被調查,但不應認定為誣告陷害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張某在訴訟中主動撤回了對王某的傷害訴狀,從而使王某不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是自動有效的,可以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因此,應視為犯罪中止。
張瑞敏在本案中捏造的犯罪事實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如上所述,捏造上述犯罪事實的行為一般不構成誣告陷害罪,但在本案中,張某本人捏造上述犯罪事實,同時譴責王某為自訴人,構成誣告陷害罪。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不正確。輕微傷的結論雖然是法醫鑒定作出的,但鑒定結論是張某欺騙的產物,張某實施,意圖使王被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說輕傷的鑒定結論是張編造的。法醫只是張獲取這份鑒定結論的工具。張更換x光片的行為,實際上是在捏造“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事實,完全符合本罪的客觀方面。
第二種觀點也不正確。本罪的構成不以被誣告的人被司法機關實際起訴為前提。只要行為人是在“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控制下捏造犯罪事實并進行報告的,就構成本罪。
第三種觀點實際上是本案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認為張的誣告陷害罪屬于中止形態。其實這個判斷也是不恰當的。
根據刑法規定,犯罪中止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在犯罪預備過程中、犯罪實施后、犯罪過程中已經完成但犯罪結果尚未發生的中止;第二,行為人必須自動停止犯罪;第三,要徹底制止或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如前所述,誣告陷害罪的既遂標準是捏造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舉報,而這個舉報材料是由有關機關接收的,所以不會存在犯罪既遂后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的問題。
本案中,張某捏造犯罪事實向人民法院舉報,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開庭審理。此時,犯罪顯然已經既遂。此時,張某撤回了對王的指控,犯罪不再中止。因此,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張誣告陷害罪中止執行是不適當的。對于本案,認為張已構成誣告陷害罪,既遂。
因此,一審人民法院的定罪是正確的。但是,從本案的情況看,應當從輕處罰,二審人民法院判處張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是適當的。但二審人民法院認為,行為人中止犯罪是不適當的。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張某在訴訟中主動撤回了對王某的傷害訴狀,從而使王某不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是自動有效的,可以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因此,應視為犯罪中止。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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