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如何處理?上海房屋買賣律師告訴你
2012年12月10日,法院受理原告蔡海志與被告戴平的房屋買賣合同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于無法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法院采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宣布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和傳票等材料。在公布期間,被告戴平于2013年4月3日從法院收到起訴書和傳票的副本。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房屋買賣律師一起看看吧。
該案于2013年5月10日舉行了首次公開聽證會。原告代理人李培春、戴平、于某出席了第一次庭審。2013年8月12日,法院應被告人申請,增加肖、王銀鳳、戴奇、戴國偉為本案第三人,第二次庭審于2013年9月22日公開舉行,原告蔡海志及其律師李培春、被告人戴平、其律師于某、第三人肖、戴奇、戴國偉共同委托其律師唐榮斌出席第二次庭審。(第三人王銀鳳被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法庭依法進行缺席聆訊。)
經調查,第三方王銀鳳于2013年11月3日在審判過程中死亡。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申請撤回增加的第三方王銀鳳,法院批準。案件于2014年1月24日第三次公開審理,原告蔡海志、被告戴平及其代理人于某、第三方肖、戴奇及戴國偉共同委任其代理人唐榮斌出席第三次審理。案子已經結了。
原告蔡海智訴稱:2011年9月30日,被告作為甲方(出售人),原告作為乙方(買受人),就上海市松江區古樓公路弄號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簽署了《房地產買賣合同》。
第二合同定,房屋總價為人民幣55萬元整;第四合同定,被告應于2011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第六合同定,被告應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將該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第十合同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地產交付(包括房地產交接及房地產轉移)給原告,應當按照原告已付款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合同第四條和第六合同定的應當交付之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
附件四付款協議約定,原告應于2011年9月30日前向被告支付房款人民幣55萬元整。合同簽署后,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向被告支付房款人民幣55萬元整。然后被告未于2011年9月30前向原告交付該房屋,也未于2012年10月15日前協助將該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原告多次聯系被告,被告不接電話或避而不見。
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1、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就系爭房屋簽署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從2011年12月31日起至實際交房之日至,按每日115.5元計算);
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過戶違約金(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實際過戶之日止,按每日115.5元計算)。
審理中,原告明確第1項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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