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_以子女名義買的房產,子女有處置權?
現在,不少父母給兒子女兒準備婚房,那么如果離婚,子女將房產贈與對方,是否有效呢?上海律師通過下面的例子,給你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典型案例】
2015年2月,孫某夫婦拿出30萬元存款以其兒子小孫的名義購買了房屋一套。2016年10月,小孫和其女友王某領取了結婚證,在對房子進行簡單裝修后,二人入住新房。但是。結婚還不到半年,小孫和王某就因為感情不和,背著孫某夫婦辦理了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將價值30萬元的房屋贈予王某。
小孫在辦理完離婚登記后,從“新房”拿出自己的個人生活用品回到了父母家,孫某夫婦才知道兒子離了婚,于是大為惱火。更讓他們不能接受的是:兒子竟然把用他們一生積蓄購買的房子給了前妻王某。氣憤之下,孫某
夫婦把兒子小孫和王某告上了法庭,主張房屋系由其夫妻二人購買,只是用了兒子小孫的名字,房子是借給小孫居住的,小孫沒有權利處分該房屋,要求法院確認小孫與王某的離婚協議中有關房屋的約定無效,判令房屋歸孫某夫婦所有。
【案例分析】
上海房產律師分析:本案的焦點是房屋所有權的確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薄時發生效力。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上海房產律師說,從上面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于不動產而言,其權屬的確定完全是以登記為條件、以登記薄的內容為依托的,所以在本案中,孫某夫婦使用自己一生的積蓄以兒子的名義購買住房,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使用兒子的名字的行為,在感情上雖然表達了孫某夫婦對兒子的愛,但在法律上,這一行為的結果是孫某夫婦的兒子小孫成為了房屋的所有人。小孫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所以他享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處分其房屋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故在本案中,小孫在離婚協議中將價值30萬元的房屋給了前妻王某的行為,只要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就為合法有效。法院應駁回孫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 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已簿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以上內容就是上海房產律師對于父母以兒子名義買房,兒子有權處分房產嗎?做出的回答。對此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聯系上海房產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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