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有精神病,賣出的房如何處理?
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看到這樣一則新聞。2015年陳某母親林老太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016年,李先生通過北京某房產中介公司購買了林老太位于北京房山長陽鎮的一套86平米的房屋,約定價格為151萬元。陳某認為母親患有多年精神疾病,購房人又是背著自己與母親簽訂的購房合同,并辦理了過戶,要求法院判令合同無效并退還房屋。
本案爭議點是本案應認定為善意取得還是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過失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鑒定結果,林老太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見林老太并非那種不能分辨是否、胡言亂語的精神病人。其對賣房有一定的分辨能力,他人從其行為中可能確實很難辨認出其具有精神病。故被告方辯詞中所說的“在商議價格、簽字畫押是對方都很正常,絲毫沒看出精神異常”是可以予以認可的。
如若法院認可林老太在售房過程中沒有精神異常的情況,本案應認定為善意取得,畢竟買受方以及房產中介沒有義務、更沒有權限到精神病醫院去調取林老太治療記錄。
對于此新聞案件,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觀點傾向于本案認定為善意取得,當然這還需要林老太的治療記錄、診斷記錄予以作證。如若簽訂合約時有監控錄像予以佐證,該證據就更加扎實。聯想一下,本案或許另有隱情:一,合同簽訂過程中林老太與被告方有多次接觸,意即林老太多次單獨外出,作為監護人的子女真的一點都沒發現?二、本案林老太出售房屋是通過房產中介出售的,如若林老太與兒子住在一起,中介打電話給林老太時,其兒子一次都不會有所發覺?三、事實如若真實林老太兒子一次都沒發現其母親的異常,那代表林老太不想讓兒子知曉其賣房的事,這又是為何呢?本案或許就是兒子現在發覺房子賣得便宜了,想起訴合同無效,要求收回房屋,然后重賣。
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預測本案被認定為合同無效的可能性更大,一來在林老太簽訂合同之前已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方很難舉證證明林老太與被告人洽談時的精神狀態;二來林老太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證言證詞法院難以采信。至于原告方需要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問題,可能還需由雙方進一步舉證證明。
至于原告起訴的“房屋中介和住房貸款擔保中心都未盡到審慎義務,沒有進一步查證老人的監護人同樣也應該承擔責任。”上海律師事務所建議原告方不要“畫蛇添足”。如若僅有購房者李先生或者中介公司無法辨識林老太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還能理解,現在原告起訴三方,三方同時證明都無法辨識林老太是否患有精神病。此時,問題就麻煩了。三方的證明可能就佐證了“林老太雖然患有精神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從其舉止、言談中無法辨別,其行為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常人無異”。在這種情形下,法院就很有可能認定三方均盡到了合理審查的義務,本案為無權處分,認定構成善意取得,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文章內容引自【法律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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