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如何確定?上海合同法律師來講講
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對合同效力的精確認定,是案件是否得以精確處置的關頭?!逗贤ā穲绦泻?,以鼓動勉勵市場生意業務,充沛恭敬當事人的意義自治為準繩,限定了有效合同的局限,擴充了可撤銷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局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合同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這一立法上的龐大變遷,對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合同的效力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以往不少當然有效的合同,當初成為可撤銷的或效力待定的合同,以至是無效的合同。
為了精確意識合同的效力,有必要對與合同效力無關的幾個觀點加以說明。合同的成立與見效是兩個分歧的觀點,合同的成立與否,屬于究竟判別領域。合同兩邊經由要約、許諾,意義暗示殺青同等時,合同成立。合同的見效與否,是法律判別的領域。未成立的合同,當然不發生合同是不是見效的問題,然則,曾經成立的合同,其實不當然見效,其多是有效的、可撤銷的或暫未見效(效力待定)的。
是以,在審訊詳細的合同糾紛案件中,不但要查明合同是不是成立,還要依法對合同的效力作出評判。唯獨在對合同效力作出精確評判的基礎上,能力依法肯定合同兩邊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義務)。
依據合同法的劃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合同有效:
?。ㄒ唬┐跻鉁贤?,侵害國度、集體或第三人好處;
?。ǘ┮哉敺绞窖陲椃欠繕?;
(三)侵害社會大眾好處;
?。ㄋ模┻`背法律、行政法例的強制性劃定。
合同法將因龐大誤會訂立的合同和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道的合同確定為可撤銷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在一年內要求撤銷合同。關于以訛詐、勒迫手法訂立的合同,合同法劃定,此類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未損害到國家利益的,為可撤銷合同,但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請求撤銷。
原經濟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該規定未對違法的程度加以限制,造成原來大量的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甚至規章被確認為無效。合同法規定,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才能被確認為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合同違反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為由確認合同無效。
但是,對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的規定),在未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也應根據具體情況,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確認合同無效。如果機械地以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當前對于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有關立法活動滯后的情況下,將會產生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
雖然強制性規定通常使用“必須”、“不得”、“禁止”、“應當”等措辭,但是,由于合同法頒布較晚,此前的許多法律、行政法規帶有一定的計劃經濟的成分,使用了大量“必須”、“不得”、“禁止”、“應當”,其中有許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僅以條文存在上述措辭就認為屬強制性規定,將會造成大量的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意圖。不利于維護交易的安全。
筆者認為,法律條款使用“禁止”、“不得”、“必須”等措辭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強制性規定;使用“應當”的,不一定屬于強制性規定;未使用“禁止”、“不得”、“必須”、“應當”等措辭,不一定不是強制性規定。
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強制性規定,應從該部法律的立法目的、違反該條款對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程度等方面進行考慮,不能僅以條款是否使用“禁止”、“不得”、“必須”、“應當”等措辭作為判斷標準。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和合同法理論,有必要對審判實踐中常見的幾種傳統上屬于無效的合同行為的效力進行重新審視。
上海合同法律師提醒您,法律是解決問題的良好途徑,如果我們能夠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我們將會有更好的方法去解決我們可能遇到的那些問題,較好的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升級,如果您還有其他一些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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