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子女的撫養權糾紛
上海撫養權律師根據以下案例,淺談子女撫養權相關法規。
【案情簡介】
2011年3月,張先生和林女士在媒人的幫助下相遇,并在婚后在民政部門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同年9月,按照村里的習俗舉行婚禮;2012年012年出生的長女;張某B,2013年出生的第二個女兒。結婚后,雙方經常因為家庭瑣事而發生性關系。2015年3月1日,雙方發生性關系后,林女士離開張先生的家,與張先生分居。雙方的第二個女兒現在跟隨張先生生活。2015年8月4日,林女士以夫妻關系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先生離婚。林女士要求撫養長女,但張先生要求撫養兩個女兒。雙方無法就如何撫養兩個女兒達成協議。
【法院判決】
判決:第一,允許林女士與張先生離婚;2、張先生撫養的已婚女性張某,林女士撫養的第二位已婚女性張某B,贍養費由林女士各自承擔。當孩子長大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判決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離婚后,哺乳期的子女應當由哺乳期的母親撫養。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雙方因贍養問題而無法進行辯論和談,人民法院將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的詳細情況作出判決和《最高國民法院對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贍養問題的詳細意見》第三條第(2)項:對于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都要求與他們一起生存,如果一方有以下情況之一,可以優先考慮:(1)那些做過節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人;(2)孩子與他們一起生活了很長時間,改變他們的生活環境顯然不利于他們孩子的健康成長。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來看,法院認為長女與張先生生活時間較長,次女年齡較小,林女士由張先生撫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被排除在外。離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無論是由父親還是母親間接撫養。
離婚后,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和教育子女。
離婚后,哺乳期的子女應以哺乳期母親的支持為標準。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雙方因贍養問題而無法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最高國家法院關于在國家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具體意見》第三條:對于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親和母親都要求與他們同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因其他原因已經絕育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2)兒童隨其生存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明顯不利于兒童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孩子與他們一起生存對他們的成長沒有好處,而另一方患有污染病或其他緊張疾病,這些疾病已經治愈了很長時間??赡苓€有其他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兒童生活在一起。如果你也遇到了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撫養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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