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開除有補償嗎?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但對于某些特殊情況,如員工離職、用人單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調整。接下來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希望能給您一個滿意的回答。
如果用人單位確實違反了法律規定調整勞動者工作時間,則不需要再按照勞動者違法期間來調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調整勞動者工作時間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不能隨意調整。
1、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民主程序制定規章制度,也可以通過普通程序制定規章制度,但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公示,并由勞動者簽字確認。
用人單位不得以民主程序限制勞動者的權利,或通過特殊流程對勞動者施加額外的限制。如果用人單位通過普通程序制定規章制度,但未將公示及簽字程序寫入規章制度,那么規章制度只能由用人單位自行擬定并公示,而不能成為一種特殊程序的規章制度。在公示時,若勞動者發現規章制度不符合自己權益的,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2、用人單位不得以員工自愿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二)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
?。ㄈ┗悸殬I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ㄋ模┡毠ぴ谠衅?、哺乳期;
?。ㄎ澹┮蚬へ搨虮淮_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情形,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
1、經濟補償標準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一年以內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計算;
2、經濟補償標準未超過一個月工資標準部分發放二倍。
勞動關系雙方應盡量妥善處理勞動問題,借助相關法律為自己的工作提供一份有效的保障,也為自己尋的一份安寧。以上我們講解的上述內容皆較細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發生沖突。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關于我國勞動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網站來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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