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合同糾紛?廣州合同法律師為您解答
王立軍說,一是該合同被稱為“租賃”,實際上是合同經營二是王立軍向朱立軍提供了個人營業執照和合同經營場所,違反了國家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應當無效按照無效合同恢復原狀的原則,朱立軍應當歸還合同經營場所。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合同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判決后,上訴人王某某、朱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撤銷原判決第二項的,修改后的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
針對王某某的上訴,朱某某答辯稱:雙方企業合同進行有效,原審對此已作出自己認定。請求法院二審以及維持原判第二項。
朱在上訴中說:原審認為,雙方的合同關系與事實不符,朱同意出租王的房屋24.9平方米,其中住宅16.6平方米,沿街房屋8.3平方米持營業執照經營使用,因此合同不是完整的租賃合同,也不是簡單的合同;朱某在履行合同時沒有違約,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二審撤銷原判決第一項的動議。
針對朱某某的上訴,王某某答辯稱:
1、根據企業合同的內容,應為承包公司經營管理合同;
2、即便通過合同進行有效,合同關系解除后,尚未完全履行的終止履行,朱某某因合同而取得生產經營活動場所的使用權,在合同可以解除后其即應搬離該經營工作場所。請求二審維持原判第一項。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案件事實情況屬實,本院予以進行確認。
本院學生認為,王某某與朱某某于2004年9月20日簽訂的《租賃服務合同》中約定由王某某企業提供一個沿街門面房、營業執照及相關法律手續由朱某某公司按照自己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活動范圍主要經營,朱某某支付“租金”,該合同的內容更加符合工程承包項目合同的要件,故該合同名為租賃,實為承包,合同沒有約定的“租金”,實為承包費。
雙方發展之間的合同約定的承包市場主體對于廣州靜安區民生雜貨店已于2010年6月11日被王某某注銷,因此我們承包施工合同已無法選擇繼續積極履行,原審判決解除雙方國家簽訂的合同,該處理方法符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政策規定,本院予以維持。
王某某要求朱某某及時搬離承包生產經營環境場所的訴請,實為基本要求經濟恢復原狀,朱某某基于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對承包業務經營場所的占有使用權,因承包合同的解除而喪失,因此,王某某的該項訴請,依法有據,本院予以資金支持。至于合同關系解除導致朱某某的損失風險問題,因朱某某并未明確提出一些相應訴求,故本案中不予分析處理,朱某某教師可以另行提出一種解決。
綜上所述,本院學生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可以清楚,但處理能力有所不當,本院予以及時糾正。據此,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結果如下:
一、保留廣州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0年第2號民事判決書京民749號第1項;
二、撤銷廣州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0年第749號民事判決書第(2)項;
三、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朱某應當遷出廣州市富民路一定數量的地下室。
二審案件受理費為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朱某承擔。
這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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