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方都同意女兒由一方撫養,但雙方認為應該由另一方撫養。
即婚姻雙方都有子女撫養的權利和義務,均應共同承擔養育子女或對子女照顧有加的義務。父母雙方對已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的,子女隨一方生活既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又有利于其教育、保障其權益。
在子女隨另一方生活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為酌定的例外: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共同生活沒有爭議,但當子女隨其共同生活時間較長、撫養條件較好時,應尊重其意愿;父或母有其他子女,對子女隨其共同生活比較支持;父母雙方對子女隨其共同生活均有意見。
因子女患病等原因需要經常探望子女,另一方要求隨其共同生活的,可作為酌定的例外;子女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超過十年或者外祖父母有其他撫養教育子女的條件滿十年;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作為酌定的例外:
(1)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共同生活雙方有爭議
(2)父母雙方均有其他子女
(3)父母雙方均要求或希望子女隨其共同生活但子女確無正當理由拒絕
(4)父母雙方均有其他撫養教育子女辦法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5)父母雙方協議由一方撫養子女可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6)父母雙方協議將子女隨另一方生活時間作為一個條件予以限制致使對方不能實現
(7)父母雙方協議放棄對子女探視權而對方要求另一方撫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