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停工期間工資和生活費糾紛
上海勞動爭議律師提醒,新冠疫情期間,用人單位未復工或者復工但勞動者未返崗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單位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淮的80%支付。
【司法觀點】
關于2020年2月至4月期間的工資和生活費差額。新冠疫情期間,用人單位未復工或者復工但勞動者未返崗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單位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淮的80%支付。
2020年春節假期至2020年2月2日,2月3日開始工作,2020年3月7日返崗,2020年4月28日雙方勞動合同終止。
工資支付周期為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應全額支付工資;3月3日至3月6日超過工資支付周期,生活費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員工已于3月7日至4月28日復工,應全額支付工資。
【裁判要點】
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2020年2月至4月期間的工資和生活費差額。
2020年春節假期至2020年2月2日,2月3日開始工作,2020年3月7日劉某返崗,2020年4月28日勞動合同終止。
工資支付周期為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應全額支付工資;3月3日至3月6日超過工資支付周期,生活費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劉已于3月7日至4月28日復工,應全額支付工資。
經計算,劉某2020年2月的工資為15000元,3月的工資和生活費為12592年。
因此,2020年2月至4月,劉某的工資和生活費合計為4129.09元(15000+1299.73+13636.36),某中醫診所已支付15800元,還應支付229.09元的工資和生活費差額(4129.09)。如果你也遇到了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勞動爭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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