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征收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上海拆遷補償律師提醒,夫妻一方出租的公共房屋,即使該房屋是在婚前獲得的,也不能簡單地確定為一方的婚前財產。
【案情簡介】
朱(男)和王(女)是再婚夫妻。朱在再婚前有一個女兒朱某,王在再婚前有一個兒子陳某。他們在2000年登記結婚,婚后沒有孩子。1999年,朱通過轉讓公共租賃權的轉讓,獲得了公共房屋租賃權。承租人于2007年登記并遷入戶口。王的戶籍于2004年遷入公共住房,然后于2016年遷出。2019年,朱某和陳某的戶籍從其他地方搬到了房子里,然后房子被政府征收,共計430多萬元。由于沒有就征收補償金的分割達成協議,王某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是房屋征收補償金的一半,即210多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被征用的房屋是朱獲得使用權的公共房屋,房屋征用補償一般歸投資者所有。被征用時,王的戶籍沒有登記,不屬于被征用房屋的共同居民。朱、陳的戶籍搬到被征用的房屋不到一年,從未住在被征用的房屋內,也不屬于被征用房屋的共同居民。因此,征用補償利益應屬于朱所有。然而,系爭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發生在王、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朱所獲得的征收補償利益并未在婚前即確定形成,故非朱固有的個人財產。
【一審法院判決】
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朱、朱某、陳某應支付王1,600,000元。
一審判決后,朱拒絕接受一審法院的判決,并提出上訴。他認為,購房資金由其女兒朱某出資,補償金的征收應屬于其女兒朱某。即使房子是自己買的,也是婚前買的,屬于個人婚前財產。
【二審法院判決】
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律師說法】
上海拆遷補償律師認為,本案不僅涉及公共住房征收補償金的分割,還涉及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這是一個復雜的案件,在一個案件中有兩種法律關系。最后,法院支持王的部分申請,并獲得了有爭議的房屋的部分賠償。判決的主要依據是:王在爭奪房屋中沒有戶籍,不屬于爭奪房屋的同住者;朱某和陳突擊遷入戶籍,但未居住的是爭奪房屋,也不屬于爭奪房屋的同居者;結合上述兩點,屬于朱的房屋征收補償金;在朱、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系爭奪房屋被征收,因此征收補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出租的公共房屋,即使該房屋是在婚前獲得的,也不能簡單地確定為一方的婚前財產。由于住房征用發生在夫妻關系期間,相應的征用也發生在夫妻關系期間,現在更傾向于認為公共住房征用補償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后可以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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