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對未分割的財產進行重新分割案
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通過余琴和王偉春離婚案,講解相關法律。
【基本案情】
余琴和王偉春于1988年4月5日結婚,同年生了一個兒子王振南。 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發生糾紛后,于1998年10月21日簽署了協議。 協議:雙方的全部財產歸王偉春所有,王偉春將支付余勤180萬元作為離婚財產分割和所有其他費用。 并詳細約定離婚后支付1800萬元及子女撫養費的時間和方式。 王偉春按照約定向宇琴支付了180萬元。 然而,雙方在簽署協議后沒有提出離婚,2001年他們有了一個兒子王玉軍。 直到2003年,王偉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王偉春與余琴達成和解,雙方自愿離婚,但對財產分割的內容沒有約定。
還查出,在王偉春與余琴結婚期間,王偉春曾借給塑料電纜廠十九萬元現金。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區人民對于法院(2003)金牛民初字第1607號民事或者調解書;
?。?)協議書;
?。?)收條6張;
?。?)中國農業銀行電力轉讓證書;
?。?)成鋪電纜有限公司短期貸款清單
?。?)中渝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及驗資報告;
?。?)借款協議;
?。?)中國農業銀行三張現金支付單;
?。?)當事人進行陳述。
【判決結果】
王偉春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天內向余琴支付人民幣95萬元。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
(1)于1998年與王偉春簽訂的協議是否生效?
?。?)余琴提出的190萬元貸款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協議書是否可以生效的問題。一審法院適用《最高國家人民需要法院提出關于〈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第十四條,認為該協議書并未生效。該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不可分割網絡協議,如果企業雙方合作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工作應當如何認定該財產分割技術協議就是沒有生效,并根據自己實際發展情況全面依法對夫妻關系共同提高財產信息進行市場分割?!痹摋l適用于我國夫妻離婚未成,在離婚分割財產安全案件中對之前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反悔時的情形。本案中,王偉春與俞琴琴在1998年10月21日簽訂合同協議書后,作為社會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王偉春已經按約定向余琴支付了180萬元現金,該協議研究涉及個人財產的部分結合實際生活已經無法履行完畢。本案事實與解釋(三)規定的因離婚一方反悔不愿支付而導致家庭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的情況是不相同的。因此,本案并不能夠適用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本院對于學習王偉春認為一審適用環境法律知識錯誤的觀點方法予以政策支持。
余琴要求的190萬元貸款是否被分割為共同財產。在1998年簽訂協議后的四年多時間里,如果王偉春在2001年1月18日支付余琴,連續兩年多,王偉春和余琴仍然住在一起,雙方仍然在2001年生下了一個兒子王振南。以上事實表明,雙方在本協議簽署后仍有繼續共同生活的主觀愿望,事實上,離婚直到2003年5月才由法院調解。雖然王偉春已向余琴支付180萬元,但錢也屬于雙方在婚姻關系中積累的財產,屬于余琴應得的部分,然后在共同生活新債190萬元,應分割為共同財產,由余琴得95萬元。因此,法院不支持王偉春關于他不應分割借給電纜有限公司的主張。如果遇到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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