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惡意規避債務的夫妻雙方應否承擔連帶責任?
上海離婚債務糾紛律師認為,債務人在明知現有債務時與配偶達成離婚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給配偶。這種行為是惡意避債,夫妻雙方都沒有充分證明債務是債務人的個人債務。因此,配偶應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簡介】
1999年,新民建筑公司(西安新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合同經營合同》,規定新民建筑公司聘請徐為總經理,實施內部合同經營;承包方式為個人風險承包經營;因徐造成新民建筑公司經濟損失的,徐應負責賠償。2000年,徐以新民建筑公司的名義與徐日公司簽訂了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同意新民建筑公司承擔徐日公司的油廠工程。同年2月,該項目未經徐日公司同意轉包給魯易公司。徐日公司向新民建筑公司(西安華浩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銀行賬戶支付了49萬元的工程款。徐日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終止合同,并由新民建筑公司返還工程款。經審理,法院終止了合同,新民建筑公司返還了徐日公司45萬元,并承擔了19860萬元的訴訟費用。判決生效,新民建筑公司交付了14萬元。經查明,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資70萬元。徐和張原夫妻關系,2001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規定,徐必須生活必需品,放棄產權房應有份額,張產權房和彩電、洗衣機、冰箱、電腦、VCD、家具等,也表明雙方無債權債務,法院正在審理經濟財產案件,如有經濟糾紛責任。
新民建筑公司以徐的非法分包行為,被法院命令返還45萬元,要求徐賠償46萬元的經濟損失;張對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辦理】
1.承包人以其所在單位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承擔發包人的建設工程,但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進入承包人與他人設立的公司賬戶。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分包工程,導致其所在單位涉及訴訟,法院責令返還發包人的工程款并承擔訴訟費。由于工程款實際上沒有進入承包人所在單位的賬戶,承包人所在單位實際上遭受了經濟損失,這是由承包人造成的。承包人應當賠償,賠償金額應當根據其所在單位的實際損失確定。
2.債務人的債務是在夫妻關系存在期間產生的。雖然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債務人在明知現有債務時與配偶達成離婚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給配偶。這種行為是惡意避債,夫妻雙方都沒有充分證明債務是債務人的個人債務。因此,配偶應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審判結果】
徐某向新閔建筑公司支付449860元;張某對徐某向新閔建筑公司支付449860元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點評】
上海離婚債務糾紛律師淺談:
1.新民建筑公司與徐簽訂的合同經營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圖,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承包期間,徐以新民建筑公司的名義與旭日公司簽訂了建筑安裝工程合同,承擔了旭日公司的工廠建設工程。但由于徐擅自將承擔的工程分包給新民建筑公司,法院命令返還旭日公司的工程款并承擔訴訟費。但由于旭日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實際上并沒有進入新民建筑公司的賬戶,而是進入了徐與他人投資的華浩公司的銀行賬戶。因此,新民建筑公司實際上遭受了經濟損失,這是徐造成的。根據合同約定,徐應賠償,但賠償金額應根據新民建筑公司的實際損失確定?,F在新民建筑公司實際上已經向旭日公司履行了49860元,這是新民建筑公司的實際損失。徐應依法向新民建筑公司進行賠償。一審判決時,新民建筑公司只支付了149860元的訴訟費。對于新民建筑公司在一審判決后支付29萬元的案件,這是一審結束后的新情況,新民建筑公司的實際損失共計449860元也在一審申請范圍內,因此,再審。
2.由于徐目前應賠償新民建筑公司449860元債務是在徐夫妻關系存在期間產生的,雖然張在2001年達成了自愿離婚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徐知道現有債務與張達成離婚協議,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給張,是惡意避免債務,張、徐沒有充分證明,證明債務是徐個人債務。雖然合同規定個人承擔所有經濟責任,但并不意味著債務是徐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的個人債務,張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債務是徐個人債務或兩人同意債務是徐個人債務,新民建筑公司知道。因此,徐的上述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張應對徐應償還新民建筑公司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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