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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明區律師解析破產主體資格適用者

    法律案例 2022-06-01 10:05:513621策法網
    【導讀】上訴人上海市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某律所)不服上海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5破申12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一審法院查明:2001年7月30日,上海市司法局向肇某錛、懲某籠、彰某艾等三人出具《上海市司法局關于同意設立上海市某律師事務所的批復》(滬司〔2001〕93號)。

      上訴人上海市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某律所)不服上海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5破申12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一審法院查明:2001年7月30日,上海市司法局向肇某錛、懲某籠、彰某艾等三人出具《上海市司法局關于同意設立上海市某律師事務所的批復》(滬司〔2001〕93號)。批復載明:經研究,同意由肇某錛、懲某籠、彰某艾等三位同志發起成立“上海市某律師事務所”。該所為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愿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合作律師工作機構。
     

      2004年12月13日,上海市司法局向某律所下發《關于同意上海市某律師事務所為公司制律師事務所試點單位的通知》。通知載明:你所《關于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運行機制試點的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你所為公司制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試點單位。律所2006年12月23日的《公司制章程》載明:“事務所實行公司制改革,事務所的內部關系(組織結構、財產關系、分配等)適用《公司法》,事務所出資人數適用《關于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的實施辦法》,事務所的對外關系適用《律師法》、《合同法》。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崇明區城橋律師律師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根據前述規定,只有企業法人具備破產主體資格。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要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程序,必須有法律的規定。

     


     

      對于某律所是否具備破產主體資格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某律所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某律所不是企業法人。律師事務所不是企業。1988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第四條規定:“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并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前述規定明確律師事務所與企業的登記機關(審核機關)不同。
    崇明區城橋律師律師《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該規定對律師事務所與企業的概念予以明確區分。根據前述規定,律師事務所不屬于企業法人。

     

      第二,現行法律未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進行破產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沒有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進行破產清算?!逗献髀蓭熓聞账芾磙k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作律師事務所解散或被吊銷執業證書時,應當對律師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后有剩余財產的,由合作律師依照章程的規定分割。”沒有規定合作律師事務所可以進行破產清算。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也沒有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進行破產清算。
     

      綜上,某律所不是企業法人,不能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進行破產清算;某律所不是合伙企業,不能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相關規定進行破產清算;其他法律也未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進行破產清算。因此,某律所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一審法院裁定:對某律所的破產清算申請不予受理。
     

      某律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受理某律所的破產清算申請。事實和理由:1.《司法部關于下發<合作制律師事務所試點方案>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合作制律師事務所是由律師人員采用合作形式組成為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的社會主義性質的事業法人組織。”《司法部關于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律師事務所是由執業律師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自律性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已無“企業法人”的專項規定,某律所完全符合“營利法人”的規定。2.一審裁定某律所“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沒有法律依據,現行法律并不禁止律師事務所進行破產清算。3.某律所申請破產清算具有法律依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將“事業單位”和“律師事務所”等同于“企業”進行表述。《司法部關于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第一條規定:“不再使用生產資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師機構的性質,大力發展經過主管機關資格認定,不占國家編制和經費的自律性律師事務所。”某律所不僅是經過主管機關資格認定的合作律師工作機構,而且是經過主管機關資格認定為公司制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試點單位。某律所的破產清算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經依法組織清算,且已嚴重資不抵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其破產清算申請。
     

      本院二審查明:某律所成立后,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于2010年7月29日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中載明:某律所的機構類型為其他機構。二審聽證中,某律所主張其性質在設立時系事業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頒布實施后,根據該法關于法人的分類,某律所的性質應歸入營利法人中的其他企業法人。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某律所是否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將法人分類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某律所系合作律師事務所,其并非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根據1988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該條例于2019年修訂后,將登記主管機關變更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地方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某律所自成立起,未在企業法人登記的主管機關辦理注冊登記,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六條中的“其他企業法人”。故某律所不屬于營利法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本院認為,某律所的性質應屬于該規定中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系非法人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五條關于“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的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要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須有其他法律的明確規定。而現行法律并無律師事務所可以進行破產清算的規定。故某律所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崇明區城橋律師律師綜上所述,某律所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上海崇明區企業破產清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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