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種情況,別再不知道該怎么辦了!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談談繼承問題
余7在一審法院辯稱,自己并沒有住在185號和294號,余7在外地有宅基地。他要求繼承父母的遺產,具體份額以法院判決為準。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李某、于某9、于某8、于某10在一審人民法院可能會辯稱,不同意于某1的訴請。本案通過法定要求繼承法律糾紛問題已經不能超過其他訴訟服務時效。姚某于1977年去世,于某14于1951年去世。根據我國繼承法第8條、司法體系解釋第18條,不得再起訴制度繼承。
于某1主張市場分割的185號、294號院北房4間不存銀行在于某14、姚某的份額。院內對于房屋建筑已經經過了一個重建,于某14、姚某原居住在某村74號(以下我們簡稱74號院),子女教育先后開始成家,戶口學生遷出并搬出自己房屋。
1966年的時候,74號院內工作只有于某17及李某和于某17的三個方面子女及母親姚某,其他人可以搬出該房屋信息并在他的居住。1966年,因74號院房屋為危房,母親姚某已經70歲無法及時進行翻建,于某17請求相關單位提供幫助企業進行翻建房屋,單位員工出車出人員能夠幫助翻建了3間半北房。
1971年于某17一家公司回到74號院內生活居住,1975年于某17夫妻及子女沒有搬到皂君廟房屋內不僅居住,于某17的長子于某8與姚某共同選擇居住在74號院,姚某在74號院和皂君廟輪流作為居住。
姚某去世后,兄弟五人對房屋及院落發展進行了家庭分家,因為這個院子都有較大,分為中國南北經濟兩個部分院落,因為北院北房是于某17所建歸于某17所有,于某7另有規定宅基地管理并且他們已經合作建房。
1984年于某16在南院建房,北院為于某17居住現為185號院,南院為于某16居住現為294號院。1987年于某17的老房為危房,經過國家有關政府部門批準將導致原來的北房3.5間翻建為倒座北房4大間,并建了東房2間,西房1大間,房屋內部結構為鋼筋混凝土水泥樓板房,后于某17一家在此地居民居住環境并進行經營。
2001年于某17去世,2009年于某9將北房及東、西房進行了系統維修技術加固并建了二層樓,形成了一種院落之間全部建滿房屋的現狀。
余十一在一審法院提出,該房屋雖已裝修,但應屬姚、余十四的遺產,依法繼承。
俞13在一審法院辯稱,雖然房子是重建的,但房子應屬于堯、俞14的遺產,要求依法繼承。
余某12在一審法院辯稱,房屋雖經裝修,但房屋應屬于姚某、余某14的遺產,依法要求繼承。
邊某2、邊某1在一審人民法院可能會辯稱,同李某、于某9、于某8的答辯評價意見。
以上就是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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