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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頁 > 法律知識 > 崇明公司法律師談公司清算41條裁判規則第一篇

    崇明公司法律師談公司清算41條裁判規則第一篇

    法律知識 2022-06-01 10:05:513186策法網
    【導讀】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或者被強制解散后,崇明區律師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專門機構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并處分公司剩余財產,最終通過公司登記機關注銷公司法人人格的程序。公司清算作為市場主體出清的制度設計,在性質上屬于非訴訟程序,其中牽涉債權人、股東、職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國家等諸多主體的利益平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或者被強制解散后,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專門機構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并處分公司剩余財產,最終通過公司登記機關注銷公司法人人格的程序。公司清算作為市場主體出清的制度設計,在性質上屬于非訴訟程序,其中牽涉債權人、股東、職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國家等諸多主體的利益平衡,故此,應當以公平原則與交易安全為核心,在兼顧各方主體利益的基礎上,對公司清算行為做出一個較為均衡合理的制度安排。盡管《民法典》《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為處理公司清算糾紛提供了較為完備的法律依據,但鑒于成文法天然的局限性與滯后性,其面對豐富生動的司法實踐,有時難免有捉襟見肘之局促。

      

      一、與公司注銷登記有關的問題

      (一)與訴訟主體資格有關的裁判
     

      規則 1. 公司依法清算后注銷的,可以其股東為當事人

      ●  爭議問題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4條規定,從嚴格的文意理解角度,在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銷的情形下,可以變更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但是如果公司屬于依法清算并被注銷,能否以其股東為當事人。

      ●  裁判規則

      在《中國華冶科工集團有限公司、營口雅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612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首先,遼寧華冶公司在本案一審中注銷,但其在注銷之前有權自主決定是否發動和參加訴訟,雅威公司等三上訴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公司對其股東的訴訟主體資格曾經提出異議的事實。

      其次,《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4條的規定,屬于民事訴訟程序法,旨在規范公司被注銷前后,如何確定當事人的問題。至于股東對被注銷后的公司的債權是否享有實體權利,并非上述立法規范的內容。

      第三,根據《公司法》第4條、第186條規定,股東享有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是公司注銷之后權利義務的法定繼受主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銷涉案公司,作為涉案公司唯一法人股東依法繼受其對外的債權債務。2017年7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銷遼寧華冶公司,華冶集團系遼寧華冶公司的唯一股東,依法繼受遼寧華冶公司對外的債權債務。一審法院認定華冶集團作為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總承包人行使合同權利,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維持。
     


     

      規則 2. 公司在原審訴訟過程中因合并被注銷,其訴訟主體資格消滅,公司在原審訴訟程序中作為被告始終是明確的

      ●  爭議問題

      公司在原審訴訟過程中因合并被注銷,法院能否以無明確被告為由駁回原告起訴。

      ●  裁判規則

      在《洛陽維達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東聯化工有限公司發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知民終679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并后的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第六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中止訴訟。本案中,東聯公司在原審訴訟過程中因合并被注銷,民事主體資格消滅,訴訟主體資格也同時喪失。但東聯公司在原審作為被告始終是明確的,應當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區分不同的情形變更新的民事主體參與訴訟,如有必要可以中止訴訟。原審裁定以本案無明確的被告為由駁回維達公司的起訴,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規則 3. 公司在訴訟期間被注銷,債權人如果認為股權轉讓及公司清算注銷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另行主張權利

      ●  爭議問題

      公司在訴訟期間被注銷應當由公司注銷前的股東、董事或者控股股東等清算義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是公司原股東與新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以及公司注銷登記爭議是否屬于本案審查范圍。

      ●  裁判規則

      在《深圳市中海通機器人有限公司、王彰政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6745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鑫德公司在訴訟期間被注銷,其作為本案訴訟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已不存在。二審法院決定以鑫德公司注銷前股東及清算組成員王某政、崔某花作為當事人參加本案訴訟,并判決其承擔依法應由鑫德公司承擔的法律責任,符合法律規定。至于鑫德公司原股東王正某、王某偉、王某輝與王某政、崔某花之間的股權轉讓以及公司清算注銷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并非本案審查范圍。中海通公司如果認為前述股權轉讓及公司清算注銷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另行主張。

     

      規則 4.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之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  爭議問題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其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是否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  裁判規則

      在《甘肅省工礦材料集團公司、廈門市中汽國投貿易有限公司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2470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關于中汽公司在一、二審程序中訴訟主體資格及對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授權是否合法問題。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

      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其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本案一、二審期間,中汽公司向法院出具加蓋其公章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材料,又佐以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說明,因此,涉案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行為合法有效。
     

      規則 5. 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應以其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繼續審理

      ●  爭議問題

      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未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此時,法院應以原告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駁回起訴還是應當變更當事人繼續審理。

      ●  裁判規則

      在《北京融通信聯科技有限公司、中清匯銀(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知民終232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4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根據上述規定,貝齒公司雖然已經在訴訟過程中注銷,但原審法院應當變更貝齒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等為本案當事人繼續審理本案。原審法院以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駁回原告起訴,法律適用錯誤。
     

      規則 6. 公司終止且沒有權利義務承繼者的,應當終結再審審查程序

      ●  爭議問題

      公司在一、二審訴訟程序中作為訴訟主體提起訴訟,但在再審期間已經注銷的,法院應當變更股東為當事人還是應當終結再審審查程序。

      ●  裁判規則

      在《廣西天芝酒業有限公司、鄧某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80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再審申請人終止,無權利義務承繼者的,應當裁定終結審查?!睹袷略V訟法的解釋》第402條第一項規定:“再審申請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終結審查:(一)再審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繼者或者權利義務承繼者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本院在再審審查中查明,涉案公司已被注銷,公司注銷前的原法定代表人向本院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對該事實予以確認,并稱涉案公司經依法清算結清全部債權債務后才進行注銷登記。因此,涉案公司終止且沒有權利義務承繼者,應當終結再審審查程序。另外,原判決認定涉案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構成重復起訴,并無不當。
     

      規則 7. 股東明知一審判決內容中公司的法律責任,在二審訴訟程序中,股東注銷公司但未將清算事項如實告知審理法院和其他當事人的,該行為具有幫助公司逃避債務的故意

      ●  爭議問題

      股東在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期間提起上訴,面對公司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注銷公司未將清算事項如實告知審理法院和其他當事人的,是否可以認定股東實施了幫助公司逃避債務的行為,是否可以據此對股東進行罰款。

      ●  裁判規則

      在《黃某賢、鐘微侵害商標權糾紛其他決定書》(2019)最高法司懲復5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一審判決作出后,天津哥牛公司一方面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訴,另一方面啟動了公司股權轉讓、公司解散、清算、辦理注銷登記的程序。雖然一審判決因天津哥牛公司上訴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但黃某賢、鐘某二人作為天津哥牛公司原發起人、股東,對判決內容特別是天津哥牛公司的法律責任是知悉的。二人在直接參與、操作天津哥牛公司清算過程中,明知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性較大,二審程序正在進行之中,但未將清算事項如實告知審理法院和其他當事人,亦未將本案的債務承擔問題在清算程序中考慮,該行為具有幫助公司逃避債務的故意。
     

     ?。ǘ┕咀N后與股東代表訴訟有關的裁判規則
     

      規則 8.  公司注銷后股東是否可以提起代表訴訟

      ●  爭議問題

      公司經依法清算并注銷登記后,股東是否可依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  裁判規則

      在《國際管理有限公司、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594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代表訴訟是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以及包括大股東等在內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責任時,賦予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以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公司經解散清算并注銷后,并非沒有權利義務的繼受人,在公司已經注銷的情況下,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對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仍具有訴的利益。故此,武廣公司雖已注銷,但股東提起的本案股東代表訴訟應繼續審理。
     

      規則 9. 公司解散清算完畢前,其與相對人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在股東代表訴訟中,相對人可以主張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

      ●  爭議問題

      公司注銷后其與相對人簽訂的尚未到期的租賃合同,如何繼續履行;相對人依據《合同法》第94條(現《民法典》第563條)之規定,主張法定解除合同,是否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  裁判規則

      在《國際管理有限公司、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594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本案股東代表訴訟是在武廣公司經審批的營業期限短于武廣公司與武商集團簽訂的《租賃合同》,而武廣公司的兩方股東武商集團和國際公司又未能就延長合資公司的經營期限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由國際公司主張武商集團單方解除《租賃合同》的行為侵害了武廣公司的利益。故武商集團是否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即為本案之關鍵所在。公司雖系民商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主體,但其設立本身亦系當事人即股東意思自治的體現,公司之存續亦然?!吨型夂腺Y經營企業法》第十三條即規定,合資公司延長經營期限,需要各方一致同意;《武廣公司章程》亦有類似約定。據此,武廣公司經營期限屆滿時,在合資雙方未能就延長期限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其應當進入解散清算程序,而不受武廣公司與包括武商集團在內的其他主體所簽訂合同的履行期限的限制。公司解散并不意味著公司法人資格立即消滅,公司于清算期間仍然維持法人地位,但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其職能只限定在清算目的范圍內?!豆痉ā返谝话侔耸鶙l就此明確規定,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故在武廣公司因經營期限屆滿而進入解散清算程序的情況下,其不得再從事商業經營。因武廣公司不具有承租案涉房產從事商業經營之行為能力,《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武商集團自有權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解除《租賃合同》。在武商集團具有合同解除權的情況下,國際公司主張武商集團解除《租賃合同》給武廣公司造成營業損失,并要求其按照武廣公司的月度平均收入等因素折算的數額進行賠償,沒有事實依據,原判決未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二、關于設立中的公司的清算問題
     

      規則 10. 如果約定的目標公司并未成立,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要求共同清理在籌備設立公司過程中產生的債權債務的,應查明合作期間的項目投資相關的資產負債等事實。

      ●  爭議問題

      司法實踐中,公司已經領取營業執照,但其與信用信息公示網上公示信息記載的公司名稱、股東信息最初與各方約定不一致,部分股東主張公司并未設立要求退還投資款的,應當如何處理。

      ●  裁判規則

      在《陜西省府谷縣前石畔農工商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再186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如果認定三方約定的公司已經成立,則此時地電公司作為股東以解除合作為由要求返還投資款,本案應查明在合作過程中公司為案涉項目所支出的成本、所形成的資產如設備、土地等,以及所產生債權債務等情況,以確定地電公司是否能得到以及得到多少投資款,即可作出裁判。并且,此種情況下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和事實與法院認定不一致,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告知其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另一方面,如果認定公司未成立,從當事人訴訟請求來看,地電公司的訴訟請求第二項為判令地電公司、前石畔公司及華秦公司共同清理在籌備設立“陜西府谷第二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債權、債務,華秦公司在一審中也述稱公司未設立,應對項目投資進行清理,故此時也需要查明合作期間的項目投資相關的資產、負債等事實。
     

      規則 11. 當工商登記信息與營業執照或工商檔案內容不一致,并且有證據證明該登記信息可能存在錯誤時,應當進一步審查工商檔案材料、相關證照等證據,綜合認定公司成立情況。

      ●  爭議問題

      目標公司工商檔案記載的公司名稱、股東信息與各方在協議書中的約定一致,但企業信用信息網上公示信息記載的公司名稱、股東信息最初與各方約定不一致的,是否可以認定目標公司在形式上已經成立。

      ●  裁判規則

      在《陜西省府谷縣前石畔農工商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再186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新證據可證明:陜西府谷第二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已領取營業執照,工商檔案所記載的公司名稱、股東信息與三方約定一致,網上公示信息記載的公司名稱、股東信息最初與三方約定不一致,但在二審期間經過工商管理部門更正,已與工商檔案和三方約定一致。至于地電公司、華秦公司主張更正后的網上信息仍有企業性質、組織管理形式等方面與約定不一致的錯誤,均無法否定工商檔案記載的內容。該新證據使本院傾向于認為三方約定的公司在形式上已經成立。

      工商登記制度旨在通過公示賦予登記事項公信力來保護與公司發生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記載的事項系被法律推定為真實而非客觀真實。本案系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糾紛,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當工商登記信息與營業執照或工商檔案內容不一致,并且有證據證明該登記信息可能存在錯誤時,應當進一步審查工商檔案材料、相關證照等證據,綜合認定公司成立情況。原審僅以網上登記信息與當事人約定不符,就認定該公司非當事人約定設立的公司,進而認定案涉公司未成立,依據不足。
     

      三、清算組未履行通知義務的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下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第2款規定,股東等清算組成員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債權人義務的,應當對債權人未能及時申報債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股東等清算義務人應當對債權實際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股東的賠償責任既不受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保護,也不應以股東在公司清算中獲得的剩余財產為限。
     

      司法實踐中,最高法院裁判的案例中存在兩種裁判規則:一種規則是應當對債權人的實際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另一種規則是以股東在公司清算中分配的剩余財產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蓶|等清算義務人未履行通知債權人的義務應當對債權人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規則 12. 股東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王某崗、孫某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1412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在涉案公司清算期間,清算組成員應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債權人,由于其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第2款規定,作為涉案公司股東及清算組成員應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股東主張涉案公司的債權債務已經全部清理完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不能成立。
     

      規則 13. 股東等清算義務人未履行通知債權人的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注銷導致合同一方當事人主體資格消亡的,并非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定事由

      ●  爭議問題

      股東等清算義務人在明知目標公司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尚未履行完畢、目標公司對債權人仍負有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在公司清算時并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通知債權人,股東主張公司注銷登記意味著合同一方當事人主體資格消亡,即表明各方以實際行為已經終止合同的,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  裁判規則

      在《于某山、孫某娟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2940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本案中,于某山等四人作為長春曲線玲瓏公司的股東,在明知長春曲線玲瓏公司與劉某的連鎖加盟合同和特許加盟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該公司對劉某仍負有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未按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通知劉某,致使劉某無法向長春曲線玲瓏公司基于合同關系主張違約責任,給作為債權人的劉某造成了實際損失。劉某據此請求于某山等四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于法有據。一、二審法院根據長春曲線玲瓏公司與劉某實際履行合同的情況,確定于某山等四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合同法》第91條(現《民法典》第557條)規定,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公司注銷并非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定事由,長春曲線玲瓏公司與劉某簽訂的連鎖加盟合同和特許加盟合同中亦未約定合同一方當事人主體資格消亡的,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因此,一、二審法院以長春曲線玲瓏公司與劉某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于該公司注銷時依法終止的相關認定缺乏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規則 14. 股東等清算義務人僅以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不構成對已知債權人的有效通知的,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爭議問題

      司法實踐中,股東等清算義務人在公司清算時僅以在報紙上公告的方式履行通知債權人的義務,對于已知債權人并未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的規定履行“點對點”的書面通知義務,股東以其已經通知債權人為由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應否支持。

      ●  裁判規則

      在《王某森、青海昆源礦業有限公司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5085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關于第一個方面。王某森申請再審稱,其已向當地報紙刊登森和公司解散清算公告,履行了通知義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據此,公司在解散清算時,清算組除需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外,還應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王某森自認清算組未向昆源公司書面告知森和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原審法院認定其未履行通知義務并無不當,王某森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ǘ┕蓶|未履行通知義務應當在其接受剩余財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規則 15. 股東未履行通知義務應當以其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分配的公司剩余資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  爭議問題

      股東未將公司清算事宜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知債權人,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是以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限,還是以股東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分配的公司剩余資產為限。

      ●  裁判規則

      在《馬力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廈門眾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467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涉案事實顯示,迎海苑公司在公司清算前已致函啟迪公司主張損失賠償,即表示啟迪公司應知曉迎海苑公司系已向其主張權利的債權人,啟迪公司清算組應以明確可到達的方式通知迎海苑公司有關公司清算事宜。馬力公司和眾泰公司作為接收啟迪公司剩余財產的主體,均參與了啟迪公司的清算事務,但并未將公司清算注銷事宜明確告知迎海苑公司,且在此情形下對啟迪公司清算后的財產進行了分配,原審法院認為馬力公司和眾泰公司對于啟迪公司與迎海苑公司尚未履行結束的合同并未進行清理計算,系未完全履行清算義務,因此判決兩公司作為共同清算義務人在接收啟迪公司剩余財產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無不當。至于馬力公司和眾泰公司提出的訴訟時效問題,在雙方糾紛發生以后,迎海苑公司以向啟迪公司致函或向法院起訴等方式多次主張權利,原審法院對馬力公司和眾泰公司認為本案已超訴訟時效的主張未予采信亦無不妥。
     

      四、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

      (一)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
     

      規則 16. 公司已經完成審計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情形

      ◆ 爭議問題

      如何認定股東等清算義務人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即對于消極義務的證明是司法實踐中一個難點問題,通常以股東的積極作為來證明其已經履行清算義務。根據《九民會紀要》第14條規定,怠于履行清算義務,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現后,在能夠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故意拖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過失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的消極行為,股東可以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

      ◆ 裁判規則

      在《張某貴、馬某申請公司清算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2336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自行清算為原則、法院主持強制清算為補充的清算體系。只有在出現特殊情況時,股東才可以申請法院介入公司清算事務。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規定,公司應當在出現法定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在出現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成立清算組后故意拖延清算、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或股東利益等特殊情形時,公司債權人或者股東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本案中,張某貴、馬某以瑞翔公司存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為由,申請人民法院對瑞翔公司進行強制清算,但其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瑞翔公司怠于清算的事實。(2019)寧民終306號民事判決于2019年11月6日送達張某貴、馬某后,田某軍于2019年11月13日向馬某發送召開股東會的通知。根據張某貴、馬某提交的2020年8月29日《寧夏瑞翔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紀要》記載,瑞翔公司已經完成了審計,田某軍與張某貴、馬某就審計費用問題進行了協商,各方表示待解決審計費用問題后再行商議。可見,原裁定認定田某軍存在與張某貴、馬某自行對公司進行清算的意愿,瑞翔公司不存在強制清算的情形,并無不當。張某貴、馬某關于瑞翔公司、田某軍故意拖延清算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關于原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規則 17. 訴請主張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不以法院必須在裁定中進行釋明為前提

      ◆ 爭議問題

      《強制清算會議紀要》第29條規定,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為由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債權人可以另行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的規定,要求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股東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股東可以向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公司的主體主張有關權利。

      對于上述規定理解的差異,導致司法實踐中對于主張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是否必須以法院在裁定中進行釋明為前提,是否意味著股東承擔的賠償責任不適用訴訟時效,存在一定的爭議。

      ◆ 裁判規則

      在《廈門伍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楊某玉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6476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強制清算紀要》第29條規定“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債權人可以另行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要求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股東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股東可以向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公司的主體主張有關權利”。該條是對終結強制清算裁定中法院釋明義務的規定,并非對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不論法院是否進行釋明,當事人認為自己權利受到侵害的均有權依法主張權利,伍峰公司訴請主張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不以法院必須在裁定中進行釋明為前提。
     

     ?。ǘ╆P于因果關系的認定
     

      規則 18. 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應與債權債務無法清償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 爭議問題

      司法實踐中,對于股東等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無法清算的賠償責任的認定,在許多情形下,存在一種“唯結果論”的傾向,即只要出現公司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滅失導致公司無法清算的結果,即認定股東應當對債權人的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裁判規則

      在《中鐵十九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勝洲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4504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依據上述規定就公司債務承擔清算責任的條件,是該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重要清算資料滅失而無法進行清算,即公司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與相應的債權債務無法清算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規則 19. 清算義務人是否存在過錯及債權人損失與清算義務人違反清算義務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 爭議問題

      如果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出現法定解散事由前,已經不具備清償債務能力,此后即使股東等清算義務人未盡清算義務,其與債權人未獲清償的損害結果之間并無直接因果關系,此時公司清算義務人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裁判規則

      在《大連光明裝飾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遼寧省水產(集團)進出口公司追償權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再172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原海洋漁業廳作為水產公司的主管機關,負有對水產公司在終止前進行清算的義務。清算義務人未履行清算義務應否承擔責任,不僅要考慮是否存在清算義務人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債權人不能實現債權的損害結果,還要考慮清算義務人是否存在過錯及債權人損失與清算義務人違反清算義務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本案所涉債務發生在2004年,根據另案法院2007年4月24日執行筆錄的記載,水產公司在2007年另案執行過程中,已不具備清償債務的能力。水產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海洋漁業廳未對水產公司進行清算,但債權人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海洋漁業廳未進行清算的行為與水產公司不能償還公司債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及《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第2款關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債權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審法院未支持債權人主張出資人承擔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規則 20. 股東與目標公司對目標公司賬冊、重要文件的保管地點和方式主張不一,難以證明目標公司可以進行正常清算的,可認定股東對公司無法清算負有責任,應當在欠付債權人的工程款本息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爭議問題

      通常情況下,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股東故意不進行清算的主要原因在于,股東意圖通過某種方式將公司主要財產據為己有,比如關聯交易、借款等方式。如果目標公司的主要財產為對股東的長期掛賬的應收賬款,股東拖延清算能否可以認定其具有逃避債務的動機。

      ◆ 裁判規則

      在《龍昌行置業有限公司、廣州市天河區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2363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在公司主要財產為對股東的應收賬款時,且股東未明確具體的清償方案及清償時間時,可以認定股東對目標公司無法清算負有責任。關于公司賬冊、重要文件的保管情況,本案中,股東與目標公司對目標公司賬冊、重要文件的保管地點和方式主張不一,由此可以認定,難以證明目標公司可以進行正常清算,即股東對公司無法清算負有責任,應當在欠付債權人的工程款本息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ㄈ╆P于無法清算的認定

      規則 21. “無法進行清算”的認定不以必須履行清算程序為前提,只要債權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義務,導致無法清算,法院即可認定“無法進行清算”。

      ◆ 爭議問題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所規定的“無法進行清算”,作為一種消極的客觀事實狀態,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舉證的困難。鑒于《強制清算會議紀要》第29條的規定,對于是否經過法院清算程序并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清算程序,方能認定公司已經陷入“無法清算”的狀態,進而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清算義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實踐中存有爭議。

      ◆裁判規則

      在《鷹潭金良匯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國建材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申5325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

      關于中宏公司是否存在無法清算的事實的問題?!豆痉ㄋ痉ń忉專ǘ返?8條第2款所規定的“無法進行清算”,是一種消極的客觀事實狀態,該款的適用不以必須履行清算程序為前提,只要債權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義務,導致無法清算,法院即可認定“無法進行清算”。原始債權人華夏證券公司與被申請人中建材公司、葛洲壩公司、希格瑪公司同為債務人中宏公司的股東,且持股比例相同。
     

      華夏證券公司作為中宏公司的原始債權人和原始股東(中宏公司營業執照吊銷后的清算義務人),經申請法院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仍然長期未能得以實現債權,對中宏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狀態應當是明知的。而該項債權的受讓方建投中信公司以及后續的受讓人鷹潭公司作為專業的機構,對于所受讓債權的債務人中宏公司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和經強制執行仍未得以清償的事實理應明知,認定其自受讓案涉債權時便應知中宏公司無法清算的事實符合本案實際。鷹潭公司關于原審法院認定中宏公司無法清算,缺乏證據證明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待續)    上海崇明區公司法清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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