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離婚,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離婚協議無效嗎
離婚協議中,是一種民事行為。它的基本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睹穹ㄍ▌t》第一百一十條也規定:民事行為,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以檔案形式保存。當事人有制作、送達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知道其民事行為的效力。這是對民事侵權行為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具有保障作用。
所以,如果一方不履行他應當履行的義務的情況下,該協議就有可能被撤銷或者無效。而《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義務或者隱瞞、欺騙對方主要財產情況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離婚協議無效或部分無效、撤銷其協議并要求返還財產。
因此,如果雙方對離婚協議中的內容均不存在異議的話,則雙方當事人對該離婚協議具有相對性,法院應認定其該離婚訴訟中所達成的協議有效;但如果有一方存在隱瞞、欺騙、惡意轉移、隱匿等情形時,婚姻方可在起訴時才要求返還財產或不給對方相應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結婚登記的對象包括男女雙方當事人,即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地結婚,婚姻關系自結婚登記之日起成立。而雙方當事人,也就是男女雙方的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都不能成為當事人結婚的條件?;橐龅某闪⒁涍^結婚登記和離(離)婚兩個階段。
結婚登記又分為婚前登記程序和離婚后登記程序包括復婚、離婚訴訟或對離婚糾紛案件予以管轄;復婚則包括重新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重新領取婚檢證明及婚育證明等程序。
結婚登記的對象是男未婚女已嫁,男女一方在婚內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未結婚的,經查實后可以婚姻關系暫時終止。
經查實后已再婚但尚未復婚且與對方已無夫妻關系或雖未復婚但已過法定婚齡也未結婚也不宜重新結婚且經查實后可離婚的,可繼續夫妻關系并發給離婚證。離婚后當事人仍符合結婚條件或依法可以再次登記結婚。
未辦理離婚證且雙方自愿離婚或婚育證明記載有“未復婚”或“結婚登記”字樣而未生效或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已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繼續生活而未補辦結婚登記是無效婚姻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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