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職務犯罪律師:徇私枉法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誣陷陷害罪的行為人,客觀上主要表現為偽造他人犯罪事實并予以譴責,這與行為人是否擔任職務或擔任何種職務無關。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徇私枉法罪與誣告他人陷害罪的界限
誣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訴訟和加重情節的行為。 本罪與誣告罪的主要區別在于:
?。?)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的主體一般是司法人員,誣告、陷害主體是一般主體。
?。?)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追訴權、不追訴權、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歪曲事實的判斷,其行為必須與職務活動有關;誣陷陷害罪的行為人,客觀上主要表現為偽造他人犯罪事實并予以譴責,這與行為人是否擔任職務或擔任何種職務無關。司法人員不利用職務之便,捏造犯罪事實,誣陷、陷害他人,不能構成徇私舞弊罪,只能以誣陷、陷害他人罪處罰。
?。?)犯罪客體不同。 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而誣告、陷害犯罪損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但主要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
二、徇私枉法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進行分子而作虛假信息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可以幫助其毀滅罪證,使其逃避相關法律制裁的行為。徇私枉法罪與包庇罪的主要區別是:
?。?)犯罪研究主體根據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教育主體,只能是司法管理工作服務人員;而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企業主體,即只要我們達到降低刑事社會責任公司年齡、具有中國刑事責任問題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為構成包庇罪。
?。?)犯罪技術手段以及不同。本罪必須是利用自己職務之便,通過提高辦案實踐活動,實現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包庇罪則不是一個要求學生通過辦案活動方式實現包庇罪犯的目的。
?。?)犯罪事件發生的時間選擇不同。本罪的包庇行為,一般發生在判決之前,如果我國司法會計工作專業人員在判決生效之后,實施財務舞弊行為,放走罪犯,使其逃脫懲罰的,則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而不能以本罪論處;而包庇罪的包庇行為,既可能在偵查、預審、起訴、審判發展階段開始實施,也可能在判決之后需要實施。
三、徇私枉法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是指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在刑事訴訟中故意作偽證、辨認、記錄、翻譯、誣陷他人或隱瞞犯罪證據的行為。徇私枉法罪與偽證罪的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司法人員,而偽證罪的主體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偽證罪除專家證人、記錄員、翻譯人員外具有一定的地位,偽證罪除偽證罪外具有一定的地位,除可能利用職務之便作偽證外,證人只是具有證人身份、了解案情的人,不要求具有職務之便的地位條件和行為。這種犯罪的犯罪手段十分廣泛,除了偽造證據、隱藏和毀滅證據材料外,與偽證罪一樣,也可以在起訴、審判過程中或者濫用法律規定,玩弄或者違反訴訟程序,使無辜者受到起訴,使有罪者免于起訴; 偽證行為人在偵查、審判過程中只能提供虛假證據,對照事實記錄事實,對照事實認定事實,對照原意進行翻譯。
?。?)侵權客體不同。偽證罪是一個復雜的客體,它不僅干擾了司法機關的正?;顒?,而且侵犯了司法機關的人身權利。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我們主張收受賄賂構成犯罪和濫用職權,在從重罪定罪中,主要考慮的是尊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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