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能否構成非法行醫罪的主體?
在刑法第336條中,取得醫師資格的具體含義是通過資格考試,或者通過資格考試注冊,這一問題在刑法中沒有得到解決。醫生必須經過注冊,方可執業和從事相關醫療活動。從《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可以推定,取得醫師資格包括考試和注冊。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大家一起看看吧。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非法行醫罪主體條件向衛生部(已撤銷)出具咨詢函, 衛生部明確,《刑法》中“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應當是已經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按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登記的醫務人員。
如前所述,我國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醫師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并注冊后,方可從事相關醫療活動。綜上,醫師資格考試學習成績合格,在注冊前從事管理相關研究醫療服務行為的,仍構成一個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故公安機關可以根據衛生行政部門的認定結果作為刑事立案與否的標準。
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了非法行醫罪的刑事立案標準,但是非法行醫罪的認定具有專業性、難度大的特點,作為非專業部門的公安機關未必能夠準確認定,其在接受報案后,是否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并以此結果作為判斷是否刑事立案的依據呢?
刑法第336條并未明確規定可以取得一個醫生進行執業資格(考試+注冊)的人可作為一種非法行醫罪主體。但在通過上述國家衛生部的復函中亦明確:具有中國醫生進行執業人員資格的人在“未被批準行醫的場所”行醫屬非法行醫。
因此,具有醫療資格(考試 + 注冊)的人從事違法行醫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是否構成違法行醫罪?學術界對此有不同的看法。由于回函沒有法律效力,刑法的適用應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嚴格意義上,取得行醫資格(考試+登記)的人不應成為非法行醫罪的主體。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在非法行醫罪的主觀要件上,多數學者認同主觀故意的觀點,即行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不具備行醫資格而從事醫療活動。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依法辦事非常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在線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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