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經濟犯罪律師:非法發售發票的罪數形態
行為人非法發售發票的行為其實不組成粉飾、瞞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1.將犯法所得的發票發售,如何處理
這要分兩種情形處置:
?。?)發票系行為人實行犯法所得,如偷竊、掠奪等情形。對這類情形,假如行為工資非法發售而實行犯法,則組成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斷;假如行為人實行犯法失掉發票后發生發售的犯意,則數罪并罰。需求解釋的是,行為人非法發售發票的行為其實不組成粉飾、瞞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代為銷售”必須是銷售別人的贓物。銷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贓物,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
?。?)發票是別人犯罪所得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明知發票系犯罪所得而銷售的,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想象競合,應從一重罪處罰斷;如果行為人不明知發票系犯罪所得,則僅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
2.行為人發售虛實兩種發票,如何處理
有觀念覺得,在法律實際旁邊,假如行為人同時發售了虛實兩種不克不及用于騙取進口退稅、抵扣稅款的一般發票,則行為人同時構成為了非法發售發票罪和發售非法創造的發票罪兩個罪名。因為這兩個罪名之間不存在包括瓜葛,兩種行為之間也不存在牽連瓜葛,因此,既不構成法條競合,也不構成牽連犯,那么,對于這類案件的處理,只能是實行數罪并罰。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不能一律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一次出售的大量發票既有真的又有假的,則構成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斷,因為行為人僅實施一個行為。
3.稅務職員違法出售一般發票并收取錢款的,如何處理
對此有分歧的意識:一種觀念覺得,稅務構造事情職員有意違背規定向依法不具備領購不克不及用于請求進口退稅、抵扣稅款的一般發票的單元或許小我私家出售發票的行為,屬于非法發售的行為,應組成非法發售發票罪。
另一種觀念覺得,給不具備領購不克不及用于請求進口退稅、抵扣稅款的一般發票的單元或許小我私家出售發票,或許未根據劃定的數目向吻合前提的單元或許小我私家出售發票的,應組成秉公作弊出售發票罪。
也有觀念覺得,對此不克不及一概而論,在認定稅務構造事情職員有意出售不克不及用于騙取進口退稅、抵扣稅款的一般發票的行為時,仍應詳細情形詳細闡發。假如稅務構造事情職員有意出售不克不及用于騙取進口退稅、抵扣稅款的一般發票的行為,在客觀方面不僅是有意,并且是秉公(包括徇情徇私),在傷害效果上,曾經以致國度好處遭遇龐大喪失的,則其行為組成秉公作弊出售發票罪,其非法出售發票的行為不能以非法發售發票罪論處。
需求指出的是,秉公作弊出售發票罪在犯法形狀上是效果犯,即必須以致國度好處遭遇龐大喪失的,才組成犯法,是以,關于實行了有意出售不克不及用于騙取進口退稅、抵扣稅款的一般發票的行為,但沒有秉公的念頭,也沒有以致國度好處遭遇龐大喪失的,就不能以秉公作弊出售發票罪來科罪量刑,但上述行為也是一種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行為,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一般的非法出售該類發票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如果其行為不構成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就不以犯罪論處,則不利于懲治這類危害社會的行為。上述非法發售發票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非法發售的發票數量達到非法出售發票罪的起刑點,則對行為人可以非法出售發票罪定罪處罰。
如果行為人徇私舞弊非法發售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行為,既達到了非法出售發票罪的起刑點,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行為人是一行為觸犯了豫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根據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對行為人應選擇一個重罪定罪量刑。還有觀點認為,區別它們的關鍵在于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是以正常的價格向不具有領購發票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出售發票,并且出售發票的收入為稅務機關所有。
行為主體必須是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即必須是具有發售發票資格的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稅收征管制度和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非法出售發票的犯罪是非法高價出售發票,且出售發票的收入歸個人所有,行為主體的身份狀態法律并無特別的要求(可以是不具有發售稅務發票資格的人),可以是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發售發票的工作中,故意高價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或者其他發票,將出售的錢款占為己有的,應按相應的非法出售發票的犯罪定罪處罰,而不應以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定罪處罰。
我們認為,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與非法出售發票罪的區別并不僅僅在于價格上,還在于行為本身的性質以及行為的對象上。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是職務行為,而非法出售發票是個人行為,這是二者的本質區別。另外,對于徇私舞弊發售發票來說,領購者的行為雖然違法,但其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則是正確的,而對于非法出售發票來說,購買者的行為徹頭徹尾違法,其本身就不能向非法出售者購買發票。所以,對于稅務人員在發售發票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多收發票領購者錢款的行為不能視為非法出售發票行為,如果存在徇私舞弊并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的,組成秉公作弊出售發票罪。然則,關于稅務人員私下將本單位的稅務發票拿出出售,則屬于非法出售發票行為,可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
4.明知特定人購置發票系用于偷稅、貪污等而發售的,如何處理
對此應分歧情形處置:假如行為人與對方存在同謀,行為人的行為組成非法發售發票罪和偷稅罪、貪污罪(共犯)的設想競合,應從一種罪處斷,也即根據偷稅罪或貪污罪處置;假如行為人與對方不存在同謀,僅是單純知道對方購買發票系用于偷稅、貪污,則僅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普通不包括經稅務構造同意或許認可而由謀劃單元自行印制治理的專業發票和由行政部分按劃定收取的規費,以及處置非法經營性舉止時的收款收條。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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