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接權可以和著作權相結合嗎?
我們都知道,我國的版權法對于知識產權有非常詳細的規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時候會因為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而導致糾紛。為了更好的解決問題,今天,我們就來梳理一下常見的知識產權糾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版權保護分為兩種:一是著作權保護;二是鄰接權保護。關于鄰接權保護有三種常見問題。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大家一起看看吧。
首先,我們要明確:
?。?)(著作權法)中的鄰接權是指,基于作品創作而產生的權利。
(2)著作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權利。
(3)鄰接權:即版權人依法享有對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內容的專有使用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放映權、廣播權等權利。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包括下列權利: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成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使用權。
?。?)著作權中所包含的鄰接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
(6)著作權與版權相分離現象比較普遍。
?。?)著作權法規定有禁止侵權行為發生以及侵權損害賠償等內容。但實踐中有將二者相結合使用情況產生了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問題。
?。?)其他:法律規定有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復制發行權;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性權利和復制性權利等內容。
?。?)著作權中有關鄰接權和版權相結合適用于何種情況? [法律條文]《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了鄰接權保護范圍,包括下列各項:……”;第四十條第一款:“下列各項,按照作品類型,分別由下列主體享有和行使:……(三)根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或者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應當由其享有或者行使的其他著作財產權。
第三款第(一)項和第(二)項”以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本法規定了鄰接權保護范圍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約定保護范圍的,適用作品類型”。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同樣的作品在不同情況下所享有的權利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確定各自享有的權利。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依法辦事非常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在線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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