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婚被判刑的情形?
重婚的對象,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登記、同居、結婚或者被判處刑罰。重婚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重婚的主體是誰?雖然我國刑法規定有兩個以上的主體犯罪即重婚罪和包庇罪,但實際上也并非只存在一種法定情形。司法實踐中,存在“三種”情形:
一、法定自首:也稱“主動投案”;
二、自首行為:由行為人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而免除處罰;
三、坦白:一般是指主動坦白自己所犯罪行,積極配合司法機關進行調查核實所致。
所以如果在偵查階段行為人主動投案會被認定為自首;或者在偵查階段其主動交代自己有配偶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才與之結婚的一般都會被認定為自首;或者在偵查階段其主動交代自己沒有配偶或者故意隱瞞與對方存在關系的事實的一般也會被認定為自首。
還包括將一方的死亡作為自首情節的都被視作是一種自首情節;但無論哪種情形都只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不能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他特殊情形:被司法機關認為屬于“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如:強奸罪、綁架罪等。
當然如果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被認定為重大犯罪嫌疑或者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其他嚴重情形,則可能被認定為“重大犯罪嫌疑”被判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指經查證屬實或者是直接著手實施犯罪即構成累犯等。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婚姻法實施條例所稱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比如有的人雖然跟別人結婚了,但是為了自己個人利益想跟人家離婚的話那就是犯了重婚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互相并未轉移財產。
一方明知對方處于無財產狀況下仍結為夫妻的或者一方正在進行婚姻以外的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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