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侵權損害賠償律師為您講解莫言肖像權案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對于法院就莫言訴深圳市某科學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問題簡稱中國深圳某科技企業公司)人格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宣判,駁回深圳某科技管理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根據一審判決,深圳某科技創新公司需賠償莫言財產經濟損失200萬元之間以及社會精神環境損害撫慰金10萬元。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侵權損害賠償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審法院裁定,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從事陶瓷壺的生產和銷售。 原告莫言被要求為深圳某科技公司的一位董事題詞并與他合影留念,并在導演準備的一本書上簽名,交給戰友. 2017年6月17日,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和照片制作企業宣傳視頻并上傳至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和業務推廣。
被告亦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利用原告的姓名及照片為該公司制作廣告,并上載至互聯網,作產品銷售及業務推廣之用。網站的幾個顯著位置提到了原告姓董,也是原告的戰友,還有印有原告照片的照片。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其姓名與形象設計進行分析商業活動宣傳,制造原告為這家上市公司文化產品信息進行代言的廣告品牌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和肖像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社會責任。
在確定進行賠償數額時,一審人民法院可以考慮了莫言代言的市場經濟價值、被告的過錯程度、原告形象的受損嚴重程度等幾個重要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財產造成損失200萬元,同時社會支持了原告問題提出的10萬元精神環境損害國家賠償的訴訟請求,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責任行為,刪除侵權產品信息、刊登致歉信等。
一審判決后,深圳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訴,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息網絡侵害個人權益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賠償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
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認為,莫言作為研究我國獲得過諾貝爾獎、具有非常重要經濟社會文化影響力的作家,其身份、社會企業形象、社會發展地位與一般的影視明星、作家具有十分明顯的差異,如其進行分析商業代言則其代言的市場環境價值不言而喻。因此前述規定中50萬元的賠償責任限額顯然已經不能及時填補莫言的損失。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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