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重婚的標準是什么?
“重婚”的認定,一般按照兩個標準來判斷:其一,是否有法定婚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中,對“是否結婚齡”進行了明確規定。
其二,是否明知他人有配偶。即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主動與之結婚。所以這里的“明知”并不是“意思自治”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明文規定被確認為是行為人故意進行“同居”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種法律認可的行為。
從這里可以看出,重婚和同居可以同時存在及相互區分,但從本質上說不能混為一談,這是我們判斷“重婚”是否構成犯罪所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重婚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有配偶而重婚
?。ǘ┟髦獎e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ㄈ嵤┝恕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有配偶而重婚;有其他正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關系或者雖然未達到一定條件但共同生活了20年以上的夫妻關系等情況的應當認定為重婚”。
可見對于有配偶者而言重婚是違法行為。那么對于有配偶者來說明知別人有配偶而跟他們結婚又該如何定性呢?我們又該如何保護自己呢?
如果因為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保持了長期的共同生活狀態而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那么此時兩個“事實婚姻”是成立的;但如果兩個“事實婚姻”中只由一方享有一段共同居住的權利,或者只由一方對另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或者只負有撫養義務,在此情況下不能認定為行為人構成重婚罪,即“明知”。
因為“不知道”不等于沒有“知道”。只有明知對方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個事實時才可以認定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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