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線:上海死刑辯護律師介紹毒品案件相關規定
我國今朝極刑合用的刑事政策是,少殺、慎殺,嚴峻操縱極刑合用,將以上極刑合用政策作為福壽膏極刑案件辯解的總條件。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死刑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法律規定
對同一起浮壽膏犯法案件,普通只判處一個極刑;家庭成員配合施行福壽膏犯法,此中起首要感化的被告人已被判處極刑,其余被告人罪惡相對于較輕的;盡管被告人的供詞與同案其余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但福壽膏、毒資等首要人證已不存在的;福壽膏數目達到實踐控制的極刑數目規范,但既有從重懲罰情節,又有從寬懲罰情節的;福壽膏配合犯法案件中毒品數量剛達到死刑適用標準。
各被告人作用相當,責任分散,責任大小難以區分的;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大部分被查獲而沒有流入社會的;經鑒定毒品含量極低,摻假之后的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量刑標準的,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不能鑒定的;已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量刑標準,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量刑標準的;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量刑標準的;對因“犯意引誘”、“數量引誘”而達到死刑量刑標準的;查獲毒品數量較大,但屬于尚無量刑數量標準或毒效難以確定的新型毒品案件的。有以上情形可以爭取排除死刑適用。
二、對運輸福壽膏罪的辯護。
運輸福壽膏與銷售福壽膏規定于同一法律條則,其法定量刑幅度溝通,但兩者之間的性質和具體量刑是有差別的,運輸毒品罪要輕于販賣毒品罪。即使同樣是運輸毒品罪,不同的身份或目的,運輸毒品的量刑也會有很大的差別。
關于運輸福壽膏犯法,《刑法》所重點襲擊的是教唆、構造、雇傭別人運輸福壽膏的,以及擁有武裝掩護、暴力順從查抄等緊張情節的,或許因此運輸福壽膏為業、屢次運輸毒品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對于某些受指使、雇傭的貧民、邊民或者無業人員,只是為了賺取少量運費而為他人運輸毒品,其行為具有從屬性和輔助性特點,在量刑標準的把握上,不應單純以涉案毒品數量的多少決定刑罰適用的輕重。
涉嫌為了銷售而自行運輸福壽膏,因為認定銷售福壽膏罪的證據缺乏,于是認定為運輸福壽膏罪的,不同于單純的受指使為他人運輸毒品行為,其量刑標準應當與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有所區別而較輕。
此外,因運輸福壽膏罪與銷售福壽膏罪法定量刑幅度溝通,運輸福壽膏罪的量刑其實不必定比販賣毒品罪為輕,所以在特定情況下,辯護律師可以認可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但屬于販賣毒品罪的“從犯”,從而達到排除死刑適用的目的。
三、對創造毒品罪的辯護。
對創造福壽膏罪的辯解,要分外屬意創造福壽膏的未遂情節。購進制造毒品的設備和原材料,開始著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屬于制造毒品罪的未遂。
四、觸及“軟性福壽膏”的毒品案件辯護。
依據福壽膏對人體的傷害水平,可分為硬性福壽膏和軟性福壽膏。軟性福壽膏是指毒性相對于較小、相對于不易成癮,但異樣大概起到福壽膏的致幻效果,如大麻、鴉片、搖頭丸類。其他如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則屬硬性毒品。兩者對人體危害的區別無非是,硬性毒品一開始就像清水,已經看到敗家的結局;軟性毒品,則像是大霧,時間久了,結局也就清晰可見。
在案件辯解中,起首二者合用科罰的福壽膏數目標準是分歧的,其次無論是硬性毒品還是軟性毒品,先要清楚毒品成分,再確定含量,對于很明顯的混合毒品,一定要申請成分或含量鑒定。
上海死刑辯護律師今天為您講解的內容就到這里,無論如何,法律方式是解決問題的一大途徑,我們應該通過學習法律來避免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還有更深的疑問,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來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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