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_沒領結婚證彩禮需要返還嗎?
沒領結婚證彩禮需要返還嗎?上海離婚律師回答:給付彩禮后,若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男方在婚前給付女方彩禮,其形式是一般贈與,實質上是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附條件的財物贈與。
雙方既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雙方就沒有結婚,發生贈與的基礎關系就不存在,受贈人即負有返還贈與物的義務。所以在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返還。當然,具體案情也需要具體分析,下面我們先看一個彩禮返還案例:
【案例詳情】
曹某(男)與劉某(女)于2014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并戀愛,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二人便開始同居生活。2014年11月29日,曹某與劉某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未領取結婚證。曹某給付劉某禮金38000元。同居生活期間,劉某以與曹某性格不合為由,多次離家出走。2016年4月6日,劉某回娘家后就再沒有返回二人家中,雙方及其家人經過多次協商,劉某堅決表示不愿再與曹某繼續生活下去,并拒絕返還彩禮。曹某遂向蒲城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分析】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前,一方按照風俗習慣給付另一方的彩禮,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或者在離婚的條件下,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在本案中,曹某給付劉某禮金,但曹某和劉某只是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并未領取結婚證,因此,在二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曹某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一,給付彩禮后,若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男方在婚前給付女方彩禮,其形式是一般贈與,實質上是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附條件的財物贈與。
雙方既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雙方就沒有結婚,發生贈與的基礎關系就不存在,受贈人即負有返還贈與物的義務。所以在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返還。
在現實中,存在男女雙方舉行婚禮并共同生活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因為現在的婚姻法不認可事實婚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相當于男女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系。在男女雙方感情破裂、同意結束同居關系的情況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按照法律規定,女方也應當返還。但是對于在雙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禮禮金部分,可以不予返還。
所以準備結婚的男男女女都應當明白,只有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締結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系。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后,女方獲得的彩禮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否則男方可根據法律規定要回彩禮。
第二,給付彩禮后,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在離婚的前提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該情形的關鍵在于是否認定“確未共同生活”。這種共同生活應當是的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的生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意味著雙方僅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沒有夫妻感情。
只辦理結婚登記而沒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不是事實上的夫妻。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如果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這體現了法律對婚姻現實的尊重。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法院也解決過很多這樣的糾紛。
第三,給付彩禮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又離婚,若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使弱者得到應有的保護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標之一。生活困難的界定可以參照《解釋(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這種生活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已經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要求返還彩禮的給付人負有證明“給付彩禮導致自己生活困難”的責任。如果不能證明這一點,法院將無法支持給付人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
未領結婚證,你們不存在結婚的事實。如果收了彩禮,在你們結束關系的時候,男方有權利要求你退回彩禮。假如彩禮你沒有用來買嫁妝,或者沒有變相再給男方帶過來。那么一般情況下是需要退回的。如果看完以上內容,你依然有疑惑,可以隨時找上海離婚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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