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犯罪律師:未成年人犯罪的分類
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過錯的認識較為寬泛,不僅包括刑法意義上的犯罪行為,還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和其他不良行為。根據行為的危害程度和性質,一般可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三類。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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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的“不良影響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嚴重問題違背經濟社會主義公德、但尚不完全符合企業給予中國行政管理處罰或采取一些特殊家庭教育環境保護(工讀教育等)的行為。
我國1999年頒布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工作或者通過其他國家監護人和我們學校教師應當提高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學習行為:
1、曠課、夜不歸宿;
2、攜帶管制刀具;
3、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6、參與網絡賭博活動或者變相賭博;
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
8、進入一個法律、法規制度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9、其他方面嚴重違背科學社會公德的不良消費行為。
所列舉出9種“不良生活行為”,可以主要分為以下兩類。一類是所謂的“身份不同行為”(Status offense),即成年可為,但未成年則不可為;該行為方式本質上來說并不存在具有對社會的危害性,但是他們出于這個特殊管護、教育與保護的目的,而在一般這種情況下禁止和限制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如逃學、離家出走、流浪、酗酒、進入市場特定文化娛樂服務場所的行為。
換言之,也就是為了所謂的如果對于成年人實施則不認為選擇不當,而未成年人實施則需要不斷加以規制的行為。另一類方法就是其中輕微違反治安行政法的行為。所列舉的除身份出現不良思想行為外的行為,也為治安行政政策法規所禁止,具有重要行政人員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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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不良行為”(違法行為),即青少年實施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但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違法行為。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條所說的“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1、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2、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3、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
4、傳播淫穢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從事淫亂、色情或賣淫;
6、多次偷竊;
7、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8、吸煙和注射毒品;
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上述九種行為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即未成年人實施的未達到犯罪水平的違法行為和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受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嚴重不良行為介于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之間。就危害性而言,其程度高于普通的不良行為,但就性質和后果而言,不構成犯罪,故不能以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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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行為,就是指企業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們需要學生進行刑罰處罰的行為,即未成年人實施的依照刑法規定教師應該通過接受刑罰懲罰的行為。
需要研究指出的是,我國發展并不影響存在一個專門的《少年刑法》和針對未成年人的專門性規定,因此他們仍然以成人“刑法”為依據來認定“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動行為”。依據實體和程序的要求,構成網絡犯罪的顯著標志之一就是公司應當受刑罰的懲罰性,即以刑罰作為其法律風險后果。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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