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行為人因過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這里的“造成他人死亡”,是指因為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導致他人死亡,不包括過失死亡。今天我們就來為您講解一下這個問題。
過失導致人死亡的具體行為包括:
①在事故現場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
②行為人當時沒有預見到其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
?、墼谑鹿尸F場附近沒有救助義務,而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
④由于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致人死亡。
由于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權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因此,本罪以過失方式致他人死亡,而非以故意方式致人死亡。
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而使被害人尸體難以辨認或已被有關機關確定為一般狀態之情形(例如,因疏忽致使人體組織部分喪失、不能恢復正常功能或不能長時間存活、僅有部分器官得以保留、無法正常參加社會活動等),則應以過失罪論處。
在犯罪類型中一般的過失致人殺死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同,在這里所說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即是由于行為人對事件存在某種不確定性所導致死者死因存在嚴重異議而造成死亡結果。但這并不是說這類案件中行為人沒有過失致人死亡的故意,而是指其對具體犯罪行為沒有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里的“沒有預見”指的是行為人對于死亡結果的發生已經預見,但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而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故意。
這里的“不明知”指的是行為人明知死亡結果發生。我國刑法對于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規定比較籠統,通常認為其既可以是過失又可以是故意。所謂“明知”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事實發生而依然放任其發生;所謂“沒有預見”是指行為人對危險或者后果不能預見。
我國刑法關于過失致人死亡罪中“沒有預見”和“沒有明知”是指行為人在事件發生后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而導致死亡后果發生;所謂“應當預見”是指盡管行為人具有過失,但其不能預見不到可能發生的死亡事實而采取了必要舉措以避免導致死亡后果發生。
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導致他人死亡后果發生、可能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等結果發生。例如:甲在小區門口看見鄰居乙,甲怕乙傷害到自己而故意將其趕出門外后自己也受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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