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聽說的傳銷到底是什么?廣州刑事犯罪律師講完你就知道啦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營銷商品、提供服務的名義,組織、引導參與者以支付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方式取得參加資格。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組織、領導進行傳銷犯罪活動罪的概念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營銷商品、提供服務的名義,組織、引導參與者以支付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方式取得參加資格。 此外,發展人員人數被直接或間接用作報酬或回扣的依據,從而誘使或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的參與和騙取財產。 破壞經濟和社會秩序的金字塔計劃行為。
二、組織、領導進行傳銷犯罪活動罪的罪名淵源
本罪是2009年2月28日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 傳銷是國家禁止的,對經濟和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極大的危害。 有些人把傳銷稱為“經濟邪教”。
司法部門一直對傳銷進行制裁。 然而,各地的執法情況各不相同。 有的地方以非法經營罪查處,有的地方以籌資詐騙罪查處,有的地方以其他詐騙罪查處。 為了明確法律邊界,確保執法的統一性,有必要單獨對傳銷進行刑事定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闡述了本罪的特點。 與以往的立法實踐不同,《刑法修正案(七)》對本罪的描述比一般的、抽象的語言更為生動具體。 從國外立法的角度來看,該罪的表現形式基本上是用比較形象的語言來描述。
究其原因,是現階段傳銷行為的本質難以抽象,公眾對傳銷行為的理解也不盡如人意。 在處理這一犯罪時,法律規定主體限于組織者和領導者。 在傳銷的情況下,許多具有海外背景的人直接策劃和組織傳銷,他們在組織中沒有任何作用,但在組織中有代理人。本文規定的組織和領導者的含義比較寬泛,主要取決于它是否在傳銷組織中扮演組織和領導者的角色。
有人建議,為什么不規定積極參與者,如其他有組織犯罪一樣,也構成犯罪? 事實上,就金字塔計劃的性質而言,所有參與者都是法律的受害者和違法者,都通過欺詐獲得利益。 之所以沒有規定積極參與者構成本罪,是因為在實踐中,幾乎每一個參與傳銷組織的人都非常積極,會盡一切可能通過家庭的發展來獲得利益。 考慮到犯罪的限度和犯罪的控制,傳銷只懲罰組織者和領導者。
一些學者認為,該罪應界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原因如下:
(1)《刑法》第224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類型僅限于“組織領導”行為,不包括“積極參與”、“參與”等行為。
(2)“組織和領導”行為的對象是“傳銷活動”,而不是“傳銷組織”或其他?!耙凿N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參與者必須支付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才能取得參與資格,并按照一定的順序形成等級制度,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報酬或回扣的依據,誘使和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詐騙參與者財產,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都是傳銷活動的定義。
(3)目前,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我國所有傳銷活動都是違法的,沒有合法的傳銷。因此,沒有必要在“傳銷”一詞中增加“非法”一詞,以限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可以界定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若干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補充規定(四)》(2009年10月14日〔2009〕13號)根據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就金字塔計劃的性質而言,所有參與者都是法律的受害者和違法者,都通過欺詐獲得利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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