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的必須立即執行的一種刑罰。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近年來,全國各地法院已發生多起死刑案件,但對于一名罪犯死刑量刑上有爭議。筆者認為,對于死刑案件,應當采取多種辯護手段和方法。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刑法》第363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過程中受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追捕、追訴等等合法權利保護措施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立功的表現,也構成自首。
《刑法》第314條規定:對于被逮捕后又在六個月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或立功情節。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節,在我國刑法中稱自首為“自首”而非“自首未遂”。按照法律規定,對犯罪以后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自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種規定對于被告人具有酌定從輕減輕情節是一種從輕和減輕處罰性質的條款,即被告人具有從輕或減輕情節,而不是減輕或免除。
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符合我國《刑法》第314條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但是,如果被告人有重大立功情節,而其自首情節是因為被逮捕后又在六個月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其是否構成累犯或應從重處罰存在爭議。
筆者認為應當認定為累犯。因為被告人在被抓捕后又在六個月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雖然是累犯,但也應當從重處罰;但是累犯并不需要從重處罰,其只要被發現在六個月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屬于犯罪后自動投案?!缎谭ā返?57條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訊問、偵查或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人而自首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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