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職務犯罪律師: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的構成要件
董事、經理違反相應的義務即侵犯了一個公司、企業的財產進行權益問題以及其他公司、企業的股東和出資人的財產權益,同時構成對我們國家發展公司財務管理會計制度的侵害,應承擔自己相應的法律社會責任。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要件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權益和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或企業的董事、經理具有很大的管理權威,他們的行為對公司和企業以外的股東和投資者的利益有很大的影響。
董事、經理違反相應的義務即侵犯了一個公司、企業的財產進行權益問題以及其他公司、企業的股東和出資人的財產權益,同時構成對我們國家發展公司財務管理會計制度的侵害,應承擔自己相應的法律社會責任。我國《公司法》及本法對董事、經理違反相應的義務應承擔刑事責任作了一些相應政策規定,對打擊中國當前研究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的瀆職行為有重大影響作用。
二、客觀要件
客觀上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的業務或者他人的業務與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分開管理,獲取非法利益,屬于數額巨大的行為。本罪的行為有以下幾種情況:
1.自己企業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發展業務
既可以是為自己生產經營,又可以是為他人合作經營,還可以是既為學生自己發展經營又為他人經營,具備其中原因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自己對于經營,有的是以私人名義另行注冊一個公司內部經營,有的是以親人名義但實際是公司、企業獨立董事、經理可以自行經營,還有的是在他人經歷的公司、企業中入股方式進行市場經營等。凡是要求自己個人獨資或者社會參與了出資的公司、企業,不論是否以本人名義,都屬于為自己未來經營。為他人經營風險包括為其他影響公司、企業文化進行相關經營,暗中擔任他人獨資、出資的公司、企業的管理工作人員,為其業務數據進行營銷策劃、指揮等。
2.自己生產經營活動或為他人進行經營的營業與自己所任職的公司、企業的營業收入屬于我們同一產品種類。如果一個經營的營業為兩類以上,只要他們其中創一類與自己所任職要求公司、企業屬同類營業,即可認定為中國經營了與自己所任職期間公司、企業的同一類營業。
3.在為自己或他人經營與其所在公司或企業相同的業務的過程中,他利用了自己的職位
所謂利用技術職務便利,是指利用我們自己生產經營風險管理的職權或者職務有關的便利穿件。既包括可以利用他們自己能夠直接掌管的經營活動材料、物質、市場、計劃、銷售等職權而為提高自己紹營或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發展謀取非法經濟利益,也包括通過利用中國自己職務及有關的便利生活條件、人事權力、地位等指揮、控制他人利用職權而為實現自己對于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訪取非法利益。
最后,只有當一個人從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服務的公司或企業相同的業務中獲得非法利潤并獲得巨額利潤時,才構成犯罪。否則,雖然有商業行為,但沒有取得非法利益,或者雖然取得了非法利益,但沒有達到巨額的最低標準,也不能視為本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所謂國有公司、企業指國有資本占主體的公司、企業。所謂董事,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對內執行公司業務,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性執行機構的成員。所謂經理,是公司董事會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級職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因素方面我們必須出于故意,并且發展具有信息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為他、所經營的業務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生產經營的業務管理屬于同類,出于非法謀取自身利益,仍故意行為進行分析經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所謂國有公司、企業指國有資本占主體的公司、企業。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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