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搶奪罪、盜竊罪的主觀故意必須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只有在特定的場合,特定的人才會故意實施某些行為。而針對其他人不存在特定的場合。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例如,在銀行取款時,銀行員工因銀行工作人員認為本人可能已經將銀行存款轉走而對其采取阻止措施;亦或是在銀行柜臺內與銀行職員發生爭執、甚至大打出手等情況。銀行員工在這種情況下通常不會有惡意去侵犯其他人的行為。
有人故意去采取妨礙銀行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方法而導致銀行工作人員未能正常履行職責,或者故意損害了銀行職員利益,則可能構成搶劫罪(對于已經被制止行為而沒受到傷害則可能構成搶奪罪)和盜竊罪(對于被制止行為而沒有受到傷害)。
此時不存在侵害多數人還是少數人時不同情況。如某日下午,某地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發現李某取款后將李某控制在辦公室內不準外出后沒有立即報案。但李某為了不讓銀行工作人員知道其取款后就外出而拒不向銀行工作人員匯報情況時則成立了盜竊犯罪。
1、搶劫罪、搶奪罪、盜竊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犯罪,其目的在于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如:甲在醫院病房內找到乙,乙躺在病床上,甲威脅說:“你如果不答應,就去找你們院長拿錢!”乙迫于無奈答應了。甲隨即搶走了乙身上攜帶的5000元現金。乙見劫得的是自己的財物,就用自己攜帶的手機向醫院的醫生求救。甲對乙的行為表示滿意。乙隨后向醫院院長索要5000元。醫院院長不給錢又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報案。
2、搶劫罪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脅迫對方人身自由的,而盜竊罪與搶劫罪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產的安全。
如實施了暴力,如被綁架了,則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和搶奪罪的主觀故意都必須針對他人實施威脅、毆打行為。例如,在銀行取款時銀行工作人員發現李某取款后即對其采取阻止措施。如果銀行工作人員沒有及時阻止李某取款并沒有使用暴力和恐嚇手段的。則不成立搶劫罪。而盜竊罪在客觀上只能表現為盜竊行為。
3、搶奪案必須劫取公私財產而無實際損失的情況下而成立。
搶奪罪所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而且搶奪行為本身不具有侵犯法益的故意。但在搶奪過程中由于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合法的防衛行為而導致被害人人身受到傷害的,構成搶奪罪。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搶奪行為或雖有搶奪行為但未能造成實際損失而無罪。如甲甲在回家的路上發現了正在偷某輛車的甲乙二人。
于是兩人在馬路上相互追趕。甲乙二人為了盡快逃脫而將車開出了路口。但是甲乙二人還是緊緊追上并且一直追到馬路中央才停止了追逐。最終甲乙二人因害怕被警察發現所以選擇放棄并離開了現場。雖然沒有實際損失結果但兩人同時因搶奪罪而被判處了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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