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離婚時的分割如何?廣州離婚房產分割律師告訴你
如果單純用個人財產購買租住的公房,推定為個人財產顯然有失公允。從婚姻法確定的法定財產制度出發,筆者認為將其確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合適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離婚房產分割律師一起看看吧。
1、婚前一方進行出資以市場價或成本價購買的公房,發生活在爭議問題如何通過認定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在婚前取得房產證,該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無異議。 如果是婚后取得房產證,如何認定實踐有不同的看法。
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是夫妻共有財產,理由是不動產物權的取得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由于不動產是婚后登記取得的,因此不動產物權應視為婚后取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應當承認夫妻共有財產。
我認為,無論是按市場價格還是按成本價購買,購房者都已全部付清房款,房屋的購銷工作已經完成,一方婚前已取得該房屋的全部債權,婚后取得房屋權屬證書。 它只是產權的自然轉換,所以它仍然應該被視為個人財產。
2、婚前雙方按市場價或成本價共同出資的公房,婚后登記在一方名下。如何識別爭議?
婚前雙方企業共同發展出資進行購買的公房,如果在婚后登記在雙方名下,屬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沒有一個爭議。如果是登記在一人名下,如何可以認定筆者研究認為,只要知識產權登記人的另一方面方能證明其為了結婚目的,在婚前有出資購買的事實,就應認定為夫妻關系共同財產。
3、婚前,一方出租,婚后購買公共住房,以一方的名義登記產權證,如何識別糾紛
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其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所產生的糾紛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婚前租房,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如何處理房屋權屬問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一直沒有解答,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
筆者認為,我國婚姻法確定的法定財產制度是夫妻婚后收入的共同財產制度。除夫妻獨有財產和夫妻其他約定外,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一方婚前租住的房屋所有權歸國家或單位。承租人在房屋出售時只享有債權和優先購買權,沒有所有權,不屬于夫妻獨有財產。
此外,公共住房的售價包括夫妻雙方的工齡折扣等福利。如果單純用個人財產購買租住的公房,推定為個人財產顯然有失公允。從婚姻法確定的法定財產制度出發,筆者認為將其確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合適的。分割時要綜合考慮個人貢獻、工齡折扣等多種因素,按照權利義務一致、平等的原則進行分割。
4、一方婚前購買或婚后用一個共同財產以標準價購置的公房,發生活在爭議問題如何正確處理
筆者認為,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具有的是部分產權。 “部分所有權”應理解為尚未獲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2)的規定解決。
以上就是廣州離婚房產分割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婚前雙方共同發展出資進行購買的公房,如果在婚后登記在雙方名下,屬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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