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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頁 > 法律案例 > 離婚時股權分割糾紛案

    離婚時股權分割糾紛案

    法律案例 2022-06-22 17:55:151463策法網
    【導讀】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原則上決定照顧兒童和婦女的權利和利益。 因此,夫妻約定不能辦理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分割共同財產。 雖然《婚姻法》并未明確將股權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但最高人

      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原則上決定照顧兒童和婦女的權利和利益。 因此,夫妻約定不能辦理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分割共同財產。 雖然《婚姻法》并未明確將股權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股權和出資的劃分有明確規定。 因此,夫妻提出離婚訴訟后,法院應當對夫妻共有財產的股權進行分割,不屬于公司法不分割的調整范圍。

      【案情簡介】

      沈某與劉某某于1986年5月3日登記結婚。2003年3月13日,沈某向區人民對于法院可以起訴要求離婚。雙方均認可在婚姻家庭關系發展存續期間無債權,并認可共同管理財產主要包括切爾鋼琴一架、電腦一臺、松下電冰箱一臺等日常學習生活以及財產制度若干。

      結婚期間,雙方投資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小型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房地產有限公司、水一浴有限公司。這四家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資產狀況的具體情況如下:

      1.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受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會計鑒定所于2004年11月8日出具了鑒字(2004)第61L號司法鑒定報告。根據評估報告,該公司開發了多個綜合樓、商業樓和住宅樓。截至2004年7月31日,公司凈資產為7,308,544.56元,實收資本為5,500,000元,其中沈資本為4,206,248元,占76.48%,可分配金額為5,589,574.88元。沈對此沒有異議,而劉卻對別人的資本有異議。

      2.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法務會計師事務所的結論是,公司凈資產為226,182.61元,實收資本為601,028.5元,其中沈氏資本為351,028.50元,比例為58.40% ,可分配金額為132,090.64元。沈和劉對此沒有異議。

      3.置業有限公司司法會計鑒定所以“融通置業有限公司已倒閉,無法提供相關資料,故本次鑒定未包含”為由,未進行鑒定。對于置業有限公司的賬目,雙方均稱在對方處。

      4.洗浴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由房地產企業開發技術有限以及公司與丁玉琴聯營,注冊一個資本300000元,房地產上市公司可以出資60000元,占20%。

      【判決結果】

      原審裁判:

      2005年1月14日,人民法院(2003)民事判決362號離婚,根據司法評估報告的結論,沈決定支付劉的共同財產,即2860832.76元。沈和劉沒有接受判決,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判決程序違法,案件對象超出原審一級法院管轄范圍”為由,裁定撤銷原判決并還押。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劉某以司法鑒定報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營性房屋資產為依據,計算出商業店面和管理用房收入合計4100822元。 申某擬租賃上述店面等,主體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租賃時間及價格不予確認。 2005年10月12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第107號(>2005年)裁定,因沈、劉感情破裂,雙方已同意離婚。 雙方確認的生活用房依法分割。 沈某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小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的股份為夫妻共有財產,沈某和劉玉峰分別占50%。 但該財產的處置屬于《公司法》調整范圍,應當另行處理;對于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資產,雙方應當提供有效證據,并執行。 雙方可以另行起訴,對于水浴有限公司,劉稱該公司為夫妻共有財產,但該公司的投資方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丁玉琴。 非沈某,劉某經司法鑒定計算的商鋪及營業用房面積收益請求權,因未提供證明租金及租賃時間的相關證據,不予支持。 雙方所主張的債務不能證明為同居債務的,不予支持。

      判決書:一、允許申某和劉某離婚;二、已婚女兒申萬玲由申某撫養,自理贍養費;三、雙方的日常生活物業包括一臺切爾琴、一臺松下冰箱。

      劉某某不服,向高級管理人民對于法院可以提出通過上訴。高級服務人民需要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5)青民一終字第97號民事法律判決,認為:關于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質量問題,由于企業雙方關系當事人產生分歧存在較大,一審法院以待雙方能夠提供一個有效提高證據、資產沒有落實后,另行起訴的認定是否正確;關于在水一方洗浴有限以及公司的投資環境問題,一審法院已查明該公司的投資人是房地產市場開發技術有限導致公司和丁玉琴,而非沈某個人投資的認定自己正確;關于劉某某依據我國司法鑒定方法計算的商業鋪面和經營活動房屋的面積所主張經濟收益的請求,一審法院以劉某某對租金、租賃工作時間均未提供一些相關的證據證實,不予社會支持的認定具有正確;關于沈某在房地產項目開發能力有限我們公司、小汽車修理有限影響公司的股份以夫妻之間共同實現財產分割一節,依照國家最高領導人民法院《關于中國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的規定對劉某某和沈某進行自我調解,由于父母雙方當事人分歧意見較大,調解無果,一審判決以沈某在該兩公司的股份屬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占50%,但對該財產的處理屬公司法調整的范圍,應另案處理的認定正確;對雙方主張的債務,因劉某某未能及時提供更加直接建立有效數據證據予以分析證實,原判對其主張不予支持的認定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抗訴理由:

      劉不服終審判決,向檢察機關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后,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8年7月23日以康(2008)66號民事抗訴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理由:終審判決認定沈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的股份為夫妻共同財產,沈、劉各占50%, 但以“該財產的處理屬于公司法調整范圍,應另案處理”為由,未分割共同財產部分,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終審判決未依法進行分割沈某在房地產企業開發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小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的股份,適用相關法律沒有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法,離婚造成的共同財產分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范圍,應當按照法律的具體規定和立法精神辦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以協議處理;協議不符合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考慮子女和婦女的權利。”因此,對待共同財產的原則,是先由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從子女的角度和婦女的權益達成協議。對夫妻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必須依法行使司法權。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幾個問題(2)”第六條自愿協商的原則和維護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原則的基礎上,試圖協調和平衡利益,兩家公司的離婚?!痘橐龇ǘ返慕忉尣磺宄绾翁幚矸蚱揠p方在股權分割上的分歧,但并不意味著離婚中不處理這個問題,更不用說人民法院不能作出判決了。本案終局裁定,沈在兩家公司的出資部門應處理的另一起案件,是放棄行使司法權。

      2. 終審判決的結論是股權分置應當單獨處理,使得劉某無法為其合法權益尋求法律救濟

      《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規范管理公司企業行為的法律,調整自己公司在設立、組織、活動進行和解散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發展關系,并不需要調整工作涉及婚姻家庭關系的財產糾紛。依終審判決認定,劉某某應依《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主張分割沈某在房地產市場開發技術有限公司、汽車修理有限公司股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并沒有對有限公司中夫妻一方名下的出資額進行分割的規定。劉某某不能根據終審判決行使訴訟權利,其合法權益無法尋求法律保護。事實上,終審判決直接分割沈股權判決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終審判決認定股權分割另案處理,違背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相關司法解釋被誤讀,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再審結果: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受理抗訴后,于2008年9月25日以(2008)民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書指令高級管理人民需要法院申請再審本案。

      高等人民法院再審原一、二審夫妻共有財產部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房地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涉及股份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店鋪租金收入未明確,無判決,適用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4)的規定,經司法委員會討論,民事命令(2008)No.31于2009年5月5日發布:1號。民事判決No.97(2005)的法院(2005)。第一,西寧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第107號民事判決第2、3條,原告沈與被告劉依法離婚;原告申(1990年10月16日出生)由原告沈支持;原告沈和被告劉:一架鋼琴、一臺電腦和被告劉(已在被告體內);原告沈擁有一張皮沙發、洗衣機、一套音響(已經在原告身上)。本案涉及沈、劉在交往關系中尚未確認和分割的共同財產,已提交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如果你也遇到了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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