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問題?廣州職務犯罪律師為您介紹
所謂施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法律事情職員在施行判決、裁定舉止中,嚴重不負義務,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1.客體要件
本罪所損害的客體為法律機關正常的執行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在施行判決、裁定的舉止中,嚴重不負義務,不依法采用訴訟顧全程序、不執行法定施行職責,以致當事人或許其他人的好處遭遇龐大喪失的行為。所謂嚴重不負義務,是指在施行判決、裁定的工作中不執行本人職責的行為。
所謂不執行職責,既包括擅離職守的不執行,即違背無關規章軌制的劃定,在施行職務的過程當中,私自脫離自己的工作崗位,因而根本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又包括雖在工作崗位但沒有實施法定的執行判決、裁定的職責,即有職而不守,如不執行上級的指示、命令或規定,拒絕履行自己的職責,或者應當履行卻放任不管,置之不理而放棄職責,或者發現問題,不及時采取措施而不盡職責,等等,都是不履行職責的表現。其與擅離職守的玩忽職守行為的區別在于后者是離職而不守,而其則不離職即見職、有職而不守。既包括不履行全部執行職責,又包括不履行部分執行職責。
所謂不依法采用訴訟顧全程序,是指關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訴訟顧全裁定不依法采用查封、拘留收禁、凍結等措施,以阻卻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致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原因的實現。
所謂不執行法定的施行職責,是指在施行判決、裁定的舉止中,不依法采用法定的施行要領以保障判決、裁定肯定的內容得以完成,如應該依法采用查問、解凍、劃撥被執行人的取款或許截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支出的而不采用無關程序的,應當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而不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的,應當搜查債務人隱匿的財產而不采取搜查措施的,應當強制被執行人交付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票證,或者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或完成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而不采取措施加以強制的,等等。
嚴重不負法定義務的行為必須對當事人或許其他人的好處造成了龐大喪失的,能力構本錢罪。雖有不依法采用訴訟顧全程序、不執行法定施行職責的玩忽職守的行為,但沒有足以造成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好處的損失,或者雖然因此造成了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的一定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或者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雖然遭受了重大損失但不是因為行為人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而致的,都不能構成本罪。
依據《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失職侵權犯法案件備案規范的劃定》的劃定,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備案:
(1)以致當事人或許其近親屬他殺、自殘造成輕傷、死亡,或許肉體變態的;
?。?)造成小我私家財產間接經濟喪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非凡主體,即唯獨法律事情職員能力成為本罪主體而構本錢罪。依據本 法第94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能的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出于差錯,即應該預見本人在施行判決、裁定中的不依法采用訴訟顧全程序、不依法執行法定職責的嚴重不負義務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卻輕信可以避免,因而發生了危害后果,造成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本罪的主體為非凡主體,即唯獨法律事情職員能力成為本罪主體而構本錢罪。依據本 法第94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能的工作人員。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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