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廣州職務犯罪律師今日普法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的罪名。所謂施行判決、裁定濫用權柄罪,是指法律事情職員在施行判決、裁定舉止中,濫用權柄,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1.客體要件
本罪所損害的客體為法律機關正常的執行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在施行判決、裁定的舉止中,濫用權柄,違法采用訴訟顧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所謂濫用權柄,是指胡亂地、適度地應用本人的權柄。前者即胡亂地應用本人的權柄,是指不正本地以至違法地應用本人的職權,如應該這樣做卻那樣做,應當那樣做卻又這樣做,應當不做而卻做等。后者即過度地使用職權,則是指超越自己的職權范圍實施不應當實施的行為。
依據《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失職侵權犯法案件備案規范的劃定》的劃定,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備案: (1)以致當事人或許其近親屬他殺、自殘造成輕傷、死亡,或許肉體變態的;
?。?)造成小我私家財產間接經濟喪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非法主體,唯獨法律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出于有意且為直接有意,即明知本人在施行判決、裁定舉止中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損失這一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仍然置之不顧,放任其發生。
依據本條第3款的劃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以致當事人或許其他人的好處遭遇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行事情職員收受行賄,犯本罪的,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在施行判決、裁定的舉止中,濫用權柄,違法采用訴訟顧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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