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活動將面臨哪些后果?廣州刑事犯罪律師告訴你
長期以來,組織、操縱未成年人實施扒竊、搶劫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成年人(團伙),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難以對其進行刑事制裁。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組織未成年人開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犯罪概念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是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的活動。長期以來,組織、操縱未成年人實施扒竊、搶劫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成年人(團伙),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難以對其進行刑事制裁。導致此類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秩序,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刑法修正案(七)充分考慮了前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明確規定對組織者追究刑事責任,有利于預防和懲治此類犯罪。
二、組織未成年人可以進行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實踐活動罪的罪名淵源
近年來,社會上存在一些企業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往往可以利用我國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得不成熟或因某種重要原因分析造成其精神上的空虛、物質上的缺乏等弱點,組織其從事其他一些自己牟利性的違法經營活動。
目前,組織、誘騙、脅迫未成年人問題進行信息違反治安風險管理實踐活動在全國以及一些大中城市發展比較優勢突出,主要工作表現不同形式有:不法分子公司通過研究組織、誘騙、脅迫輟學未成年人、在校培養學生學習或者經濟社會流浪少年,成立幫派團伙,以為提高他們能夠提供食宿為誘餌,組織、誘騙、脅迫未成年人對中小學教師在校教育學生全面實施敲詐勒索、搶奪、故意傷害等不法侵害,或者在大型商貿區域、繁華地帶實施盜竊、扒竊、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環境管理的活動,而把所有違法所得都上交給這些幕后成年人組織者。
由于《刑法》第262條之一只規定時間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對于教學組織未成年人從事扒竊、搶奪等違反治安安全管理服務活動的行為未作明確具體規定。
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消費行為方式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為此,《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62條之一之后不斷增加一條建設作為《刑法》第262條之二,專門設計規定要求組織未成年人之間進行處理違反治安行政管理系統活動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明確的犯罪行為執行(四)的補充規定》(解釋[2009]2009年10月14日第13號)依照1997年刑法第262條之二規定,“組織未成年人從事危害治安管理活動罪”。
雖然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殘疾人、兒童乞討行為本身并不違法。組織未成年人實施盜竊等違法行為,危害公共秩序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懲罰他們組織殘疾人和兒童乞討,顯然是不合適的。那么,從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治安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將組織未成年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入罪,規定為獨立的犯罪。
因此,刑法修正案七的這一內容,實際上強調了對刑法未曾涉及的嚴重危害公共秩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的懲處,從而填補了刑法規定的實際缺陷,無疑對維護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應當予以充分肯定。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未成年人由于自身心智發育不健全,認識了解社會主義事物和辨別是非的能力水平有限,在受到各種侵害時往往存在不敢反抗。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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