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實務中如何去把握爆炸罪?
根據立法精神,并參照司法部監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爆炸罪的立案應認定為行為人故意實施爆炸,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人實施爆炸,客觀上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根據刑法第十三條規定,可以不認定為犯罪。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在以上進行立案工作標準為參照的同時,還應當從犯罪行為構成的角度分析把握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認定信息爆炸罪與非罪必須進行把握社會客體要件
爆炸罪的客體是公共信息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發展以及具有重大公私財產進行安全?!肮步煌ò踩笔潜ㄗ锼鶎兕愖锏耐惪腕w,爆炸行為方式是否危害公共網絡安全,是判斷爆炸行為能力是否可以構成爆炸罪的重要理論依據。
對于信息爆炸罪侵害的客體,應當從“不特屬于定性”、“多數性”和“重大性”的角度進行加以分析準確及時把握。
爆炸罪客體的“不特定性”,是指爆炸問題行為方式可能存在侵害的人或物的范圍是行為人在企業實施信息爆炸行為時無法進行準確預見的,對于其可能發展造成的損害研究結果的范圍,行為人在爆炸行為活動實施后也難以通過控制。
這是由爆炸物可以在瞬間發揮重要作用,并且威力巨大,即爆炸方法設計本身的危險屬性決定的。需要學生注意的是,爆炸罪客體的“不特定性”,是指行為在客觀上可能就會引起不特定工作的人或物遭受嚴重損害。
行為人在我國實施爆炸行為時,主觀上既可以以不特定國家的人或物為對象,又可以以特定的人或物為對象。當行為人以特定的人或物為對象時,由于數據爆炸一旦發生,便難以被控制在行為人意欲侵害的特定的人或物的范圍之內,行為影響造成的危險范圍隨時都有可能不斷擴大,這樣就使得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教育處于一種危險之中,或者自己受到生活實際損害。另外,爆炸罪客體的“不特定性”,是指行為之間可能導致造成的損害方面具有“不特定性”,而不是指行為產生實際情況造成的損害后果是“不特定的”。
多數網絡犯罪心理行為容易造成的實際損害后果主要包括會計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都是教師可以提高計算或測量的,爆炸罪也是因為如此。
對于爆炸罪客體的“多數”,應從其與爆炸罪客體的“非特殊性”的關系,即行為人以未指明的人或客體為客體實施爆炸行為的時候,把握爆炸罪客體的“多數”,在實踐中,有可能侵犯大多數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 從而危及公共安全。 行為人以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的財產為對象實施爆炸行為,行為人能夠將危害結果控制在特定范圍內,是侵犯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的犯罪。
爆炸犯罪客體的"意義"也應從其與爆炸犯罪客體的"非特定性"的關系中去把握。如果是針對重大特定財產實施的行為,行為人還能將危害結果控制在特定范圍內,只能構成侵犯財產罪。
實務界有將針對一個特定多數人或重大影響特定企業財產實施而且對于危險也被控制在特定多數人或重大特定財產安全范圍內的爆炸行為認定為爆炸罪的情況,我們可以認為這是因為沒有及時準確把握中國公共安全所具有的“不特定性”所致。
其次,對爆炸罪與非爆炸罪的認定,必須把握客觀要件
從客觀構成要件的角度區分爆炸罪與非犯罪的關鍵是區分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行為與爆炸罪。根據爆炸行為的性質、力量、時間和地點,客觀上不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行為不構成犯罪。例如,有人使用少量自制炸藥在溪溝里炸魚,未必是犯罪; 農民使用炸藥重建房屋而不危及公共安全,未必是犯罪。
第三,認定爆炸罪與非罪,要把握主要要件。
爆炸罪主體為自然人,是一般企業主體。由于信息爆炸罪危害嚴重,因而我國法律制度規定一個相對負刑事責任公司年齡發展階段不同的人我們應當對本罪負責,即凡年滿14周歲,有辨認、控制管理自己學習行為分析能力需要的人開始實施爆炸行為產生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構成本罪。行為人年滿14周歲,應當按公歷的年、月、日,從14歲生日第二天起算。負有防止爆炸發生一些特定義務教育的人,在明知爆炸必然或可能導致發生,并且學生能夠可以通過履行職責而避免爆炸發生的情況下,不履行職責,希望或者放任爆炸發生,危害公共網絡安全的,構成爆炸罪。
第四,確定爆炸罪與非罪必須把握爆炸的主觀要件
首先,要準確把握爆炸犯罪故意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內涵。
爆炸是故意犯罪。無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都要求行為人知道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發生,并對此持希望或放任態度,即爆炸犯罪的故意是針對結果而非行為本身。因此,故意點燃爆炸物不一定構成爆炸犯罪。爆炸可以作為一種犯罪手段,也可以用來解決一定的生產生活問題,比如爆破拆除廢棄建筑,這是一種正常的生產行為。
第二,要區分信息爆炸罪與意外發生爆炸安全事故的界限。
可能會有地震、雷電、電、地下天然氣泄漏等自然現象以及生活中其他不可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爆炸??陀^上,雖然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不能構成爆炸犯罪。比如高溫高壓的大型機械設備在運行過程中,由于技術水平原因,發生爆炸事故,相關工作人員不應承擔責任。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無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都要求行為人知道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發生,并對此持希望或放任態度,即爆炸犯罪的故意是針對結果而非行為本身。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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