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房屋拆遷有哪些規定?廣州房屋拆遷律師來講講
2007年5月9日,房屋所有權人,即廣州房地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原審法院審理(2007)(邢)17號案時認為:恒通路某房屋為住宅與非住宅混合使用。我們與該戶簽訂了兩份補償安置協議,兩份協議的應付金額為495萬元。詳見基地搬遷安置報告。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房屋拆遷律師一起看看吧。
我們只和唐某2談好了兩份協議的價格和總價。動遷安置標志報告單是動遷公司的內部流轉材料,方便日后基地項目的審核,不具有任何對外效力。簽約報告中的第三項,兩人406575萬元,是拆遷組根據房屋補償協議支付的價款,609元,是兩原告(即唐某1、牟陽)根據法定繼承960元可以享受的補償。這是按照法定繼承來做的。
如果他們的份額不是按照法定繼承進行的,以實際份額為準。安置簽報的其他內容,如房屋使用人補償、證照費、稅費、停產停業、殘疾和大病補償等,都是針對對象的。非居住面積補償款和房屋建筑補償款分別屬于產權人和建筑商,我們無法確定誰享有,因為我們查不出產權人的份額和位置。本協議中約定的大部分賠償金已經支付。
我們根據這戶的要求做了幾本存折。我們認為收款人是代表這個家庭來取錢的。目前,因唐某2有官司在身,剩余部分余額已被法院凍結。
2007年1月,湯某1與楊某某公司曾向原審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湯某2給付以及兩人對于房屋建筑拆遷土地補償款計100萬元。2007年11月1日,兩人可以撤回中國起訴,該案案號為(2007)三183號。
2007年4月11日,唐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獲得廣州恒通路一處私人住宅(有爭議的房屋)三分之二的所有權。案件編號(2007)-1828。2007年9月28日,一審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明確本市衡通路一棟125.12平方米的住宅權益由湯謀2繼承40% ,湯一揚各繼承30% 。判決現在生效。
湯某1與楊某某均不曾在該房屋居住,其戶籍也不在該房屋之內。自1998年起,湯某2領取了個體工商戶執照后即開始在該房屋內經營旅館至該房屋被拆遷。
一審法院認定,廣州恒通路一所房屋的原主人是唐鼎。唐死后,根據廣州市衡通路1828號民事判決(2007年)確定,一處125.12平方米的住宅權益由唐繼承40% ,由唐一、楊繼承30% 的非住宅性質的拆遷賠償所獲得的賠償,屬于本案范圍之外。同牟二號和拆遷單位簽訂了兩份協議,其中第一份協議明確規定,協議中的賠償費用包括所有業主和共有人共同擁有的費用; 唐提交的拆遷單位蓋章上還說,包括共1份,共計人民幣28.12萬元,唐楊兩人。
但是,上述內容是對拆遷單位的單方面解釋,與兩個拆遷單位的協議書(承諾)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相矛盾,這是難以采納的。至于非住宅房屋拆遷后的補償,在這種情況下應由唐一、楊、唐共同擁有,但唐人應就非住宅房屋的性質獲得的補償金額,應根據非住宅房屋的性質形成的原因,對房屋和非住宅市場進行評估,實際情況一人經營一家酒店,唐一、楊就房屋繼承份額等因素酌情確定。
綜上所述,初審法院的判決如下: 唐應自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唐一代支付楊某房屋拆遷補償金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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