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有哪些區別?深圳暴力犯罪律師來講講
一般來說,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不難區分,前者是對他人影響身體心理健康的傷害,后者是對他人研究生命的非法剝奪,但是同時由于二罪存在著一些不同的形態,不同的犯罪意識形態間存在著很多相似之處,因此,在司法社會實踐中我們有時學生難以有效區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暴力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般情況來說,二者通常在兩種發展情形下存在著一個區分學習困難:一是通過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二是對于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在主觀上都是一種故意,在客觀上都發生了改變他人已經死亡的結果;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在主觀上都是直接故意,在客觀上也都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何準確把握二者的區別,在我國經濟刑法理論界存在著三種方法不同文化觀點:
(1)目的說。認為公司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主要在于網絡犯罪調查目的也是不同,理由是犯罪教育目的是犯罪組織活動的出發點,統籌著犯罪相關活動的全過程。犯罪這一目的在認定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中的重要作用是客觀方面存在的。故意傷害罪的目的是非法利益損害他人身體素質健康,故意殺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
?。?)客觀事實說。認為這是區別二者,如果以主觀主義犯罪目的為認定管理標準,則行為人矢口否認殺人目的時,司法行政機關就無法定罪,因而教師應以案件的客觀事實為國家標準。究竟以哪些需要客觀事實為標準,又有什么不同的意見。有人這樣認為教學應以生活實際過程中發生的犯罪數據結果為標準,有人甚至認為政府應以幼兒行為的方式為標準,如用可以致人死亡的工具打擊人的致命部位就可以構成故意殺人。
?。?)故意說。該說是目前我國傳統刑法保護理論通說,認為實現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故意設計內容,只有系統根據環境犯罪人員故意的實際生產內容創新才能形成正確區分。
二者的本質區別在于其各自故意的內容,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引起他人死亡的結果并希望老師或者放任這種評價結果容易發生的,就具有各種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論是否安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行為人只具有一定傷害他人身體更加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也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以上三種觀點都有其各自的優點,但也是片面的,因此,用其中一種標準來區分本罪與本罪是片面的。
?。?)目的理論不以客觀事實為判別標準,而是強調犯罪的主觀方面,這是值得肯定的,但過于片面,不能以目的為判別標準。 由于犯罪目的在任何犯罪中都不存在,故而犯罪目的只是構成要件的一部分。 對于直接故意殺人罪,有犯罪目的,據此說當然可以加以區分。 但對于間接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是一種放任自流的態度,對待死亡的結果,沒有殺人的意圖。 如果按照目的會導致大量的間接故意殺人罪就會被列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因此支持力度不大。
(2)客觀事實理論僅以犯罪的最終結果、犯罪的手段、傷害的位置等純粹客觀事實為依據,將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區分開來,這就導致了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定罪混淆。 因為同樣的犯罪工具既可以用來實施故意殺人罪,也可以用來實施故意傷害罪;同樣的傷害結果,如殘疾,既可以由故意殺人罪(未遂)造成,也可以由故意傷害造成;對同一身體部位的傷害可以由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造成。 因此,不能僅僅根據客觀事實來區分兩者。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罪的界限是,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行為人只能非法損害他人的健康
故意,且死亡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是由于過失;但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內容。雖然故意理論是我國刑法的一般理論,但仍有疑問:故意理論是一種主觀心態,表現在人的內心世界,具有非標準的特征。但刑事司法要求必須嚴格按照一定的標準來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性質。故意理論主張根據行為人犯罪行為的主觀內容來區分兩者,實際上只是停留在理論探討層面。在司法實踐中無法完成區分的任務,主觀內容仍需通過犯罪的一些客觀事實來確定。因此,應當堅持犯罪構成原則,綜合考慮所有主客觀事實,正確區分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陳述和客觀事實陳述完全可以合二為一作為區分的標準。參照客觀事實和主觀意圖仔細分析,才能正確區分。
綜上,在司法社會實踐中形成正確有效區分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應當通過綜合分析考慮到了以下研究各種影響因素:
?。?)行為人可以使用的是何種教學工具?該犯罪活動工具的殺傷力如何?犯罪工具是預先設計選擇自己還是我們隨手取得的?
?。?)打擊的部位是什么?是要害部位還是非要害部位?是特意選擇要害部位打擊,還是順手可能造成打擊學生什么不同部位就打擊什么部位?
?。?)打擊的強度對于如何?行為人是使用中國最大經濟力量方面進行一些打擊工作還是需要注意內部控制系統打擊力度?
?。?)犯罪心理行為有無節制?在被害人喪失反抗學習能力的情況下,行為人是否能夠繼續打擊?在他人勸阻的情況下行為人是否中止犯罪?
(5)犯罪的時間、地點與環境就是如何?是行為人特意選擇的時間、地點還是采用隨機變量選擇的時間、地點?案發當時國家是否有他人在場?
(6)行為人對被害人是否搶救?對死亡教育結果表現出何種心態?
?。?)行為人有無犯罪預謀?行為人是如何預謀的?
?。?)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時生活是什么關系?是素有怨仇還是生產關系得到較好,是素不相識還是一種相互了解認識?
同時,對違法、大膽、不計后果、隨時犯罪、侵犯人身權利、后果不計后果的犯罪分子,要根據案情情況予以處理:
?。?)明顯故意殺人罪,按故意殺人罪處罰。
(2)故意明顯的,應按故意傷害罪處罰。 在特定情況下,如果難以確定行為人的意圖,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損害意圖,甚至沒有損害意圖,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嚴重傷害的,以行為人是否過失或者過失致人死亡或者嚴重傷害罪為依據。 或意外或一般違法行為。
如果行為人能夠被認定有故意損害,但難以被認定有故意或無意殺害,為慎重起見,可以按故意傷害罪處罰。 但對他人死亡既有故意傷害又有放任自流態度的,應當根據實際造成的后果定罪,不造成死亡結果而只造成傷害結果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必須查明與案件有關的各種細節,全面認定行為人行為的犯罪性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客觀事實理論僅以犯罪的最終結果、犯罪的手段、傷害的位置等純粹客觀事實為依據,將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區分開來,這就導致了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定罪混淆。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暴力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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