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出于故意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故意殺人罪與故意殺人未遂罪雖然有相同之處,但在行為方式上卻有著本質不同。下面筆者就對此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前者是一種直接的惡性犯或未遂犯,后者是針對已經實施了導致他人死亡結果(如將他人置于死地)的行為實行犯罪的。故意殺人罪與故意殺人未遂罪都是發生在尚未完全喪失犯罪能力的情況下,在結果上都具有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危害的可能,二者都以行為人對被害人已實施了著手實行犯罪或者未遂行為為標志。
但是,對尚未喪失主觀惡性的犯罪分子,如果其能在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行為之后及時制止被害人死亡后果發生就可以不認定為其犯罪。即在故意殺人未遂中雖然行為人未實施殺害他人行為,但由于其主觀上并不想剝奪他人生命,而是對侵害他人生命權利的危險具有放任態度未完成而直接導致死亡結果發生。這就需要通過認定二者是否成立了間接正犯來進一步明確劃分。
1、如果故意殺人未遂罪中的行為人沒有實施殺人行為,則其屬于正犯,因為只有故意殺人罪才是對被害人生命的剝奪行為。
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殺人行為而未被完全制止死亡結果發生,其就可以認定為間接正犯。如故意殺人未遂罪行為人為了剝奪他人的生命而故意殘忍地將其殘忍地殺害。而故意殺人罪在構成要件方面與故意殺人未遂罪相同:只要達到法定年齡(16周歲)及以上的,就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未遂行為。
但是由于故意殺人罪具有很強的人身危險性,因此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死者生命權利的侵害。所以要以故意殺人罪是否對被害人的生命權利進行剝奪為前提條件確定。根據以上標準,對于在我國刑法中還未完全喪失犯罪能力的犯罪分子只要其在實施危害社會行為后及時被勸阻并制止死亡結果發生,其就應該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犯而非直接正犯。
2、如果故意殺人未遂中的行為人實施了殺人行為,而其又尚未完全喪失犯罪能力,則由于其主觀上并不想殺害他人,只是因為擔心侵害他人生命權利會導致嚴重后果而對侵害行為沒有實行犯罪的意志,不屬于正犯。
這是因為,此時成立的間接正犯中,如果犯罪對象并非已經喪失了犯罪能力,但其在已著手實行犯罪時被抓獲,或者雖未實施直接殺害他人的行為但因害怕他人生命權利受到侵害將其置于死地而未殺害其他行為人,則不屬于具有“直接正犯”性質的間接正犯。
同時,對于故意殺人未遂中行為人明知自己可能死亡結果而又實施了殺人行為,但因其是因本人或他人死亡后果發生這一現實原因而沒有實施殺害他人行為的情形。也即行為人并不想殺害其他被害人。此時只需要區分故意殺人未遂的性質。因為這類案件的犯罪對象并非已經喪失了犯罪能力或者被抓獲,而是被害人死亡結果未發生而行為人實施了殺人行為。因此,在認定二者是否成立間接正犯時只能將這種情形認定為“既遂”或“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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