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要怎樣處理?廣州勞動糾紛律師帶您了解
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自2002年1月1日起在被申請人處工作,雙方于2002年1月1日簽訂了勞動合同,申請人的勞動期限為無固定期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勞動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被申請人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上海制筆公司董事會決議》,決定調整被申請人的倉儲和物流業務模式,將被申請人的倉庫和物流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拓領環球物流,于2016年4月6日關閉被申請人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的倉庫,并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與倉庫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被申請人在倉庫關閉致使被申請人與倉庫員工之間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因此,2016年4月6日倉庫關閉當日,被申請人希望通過協商的方式與倉庫員工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被申請人提供兩個方案供倉庫員工選擇:
一、與倉庫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倉庫員工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二、第三方拓領環球物流向倉庫員工提供20個就業崗位,試圖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大部分倉庫員工選擇第一個方案,與被申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并于2016年4月6日簽署了協商解除協議。但申請人拒絕與被申請人進行任何協商或溝通,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因此,被申請人于2016年4月6日向申請人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雙方爭議焦點:
工作年限如何計算。申請人在《勞動仲裁申請書》的事實和理由中聲稱工作年限累計36年,該等工作年限的計算方法與法律規定不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以及《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的規定“如何把握《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勞動者非本人原因,由用人單位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其連續工作年限的計算問題。
2008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單位以組織調動、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個用人單位工作,且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支付解除或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屬于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而由單位安排到新用人單位的情況。
如,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集團內”類似問題,按當時的規定處理,由此可見,即使存在工作年限累計計算的情況,也應從2008年9月18日之后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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