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與刑訊逼供的區別有哪些?深圳職務犯罪律師告訴你
如果暴力取證工作行為問題導致了被害人輕傷以下的結果,此時我們仍然可以按照暴力取證罪一罪來認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與刑訊逼供罪一樣,使用暴力強迫作證的行為往往會對被害人的身體造成傷害或死亡,因此應將暴力取證罪與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區分開來。一般而言,暴力取證罪、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于:
?。?)犯罪客體不同。暴力取證罪的客體是一個復雜的客體,包括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和司法的正常活動;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客體是一個單一的客體,即健康權和生命權。
?。?)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暴力取證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運用司法權以暴力強迫作證的行為,這就要求行為人必須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生這種行為;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既不要求行為人運用職權,也不存在行為的時間和空間限制。
?。?)犯罪對象不同。 暴力取證罪的犯罪客體是司法人員主觀思考的證人,如果他們主觀上根本不認為是證人,即使他們以暴力強迫證據,也不構成暴力取證罪。 但是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對象并不具體,所有有生命的自然人都可以作為其犯罪對象。
?。?)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 暴力取證罪的主觀目的是強迫取證人作證,傷害只是實現這一目的的一種手段;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是對他人身體傷害、死亡后果的主觀追求,沒有具體的目的。
?。?)犯罪主體不同。 暴力取證罪的主體是一個特殊主體,只能是司法人員;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個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如何理解這一規定?這種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如果網絡暴力取證工作行為問題導致了被害人輕傷以下的結果,此時我們仍然可以按照暴力取證罪一罪來認定。
?。?)對《刑法》第247條規定的“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定罪從重處罰”應當作與刑訊逼供罪一樣的解釋,也即基于企業嚴格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則,這里的“致人傷殘、死亡”的行為是不考慮行為人具有主觀因素方面的內容的,因為這同樣也是屬于我們一種社會法律擬制規定。
無論學習行為中國人在網絡暴力取證的過程中是基于學生故意問題還是存在過失心態發展造成影響被害人傷殘、死亡的結果,一律都按照自己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認定;暴力取證工作行為可以致使被害人發生了傷殘結果的,按照公司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暴力取證行為從而致使被害人發生了大量死亡分析結果的,應當能夠按照國家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這樣一個規定,同樣主要是為了實現更好地打擊家庭暴力取證行為,保護被害人不同的人身權利。
?。?)在犯罪者有意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情況下,犯罪者并非總是只被裁定犯有謀殺罪,亦有可能將暴力取證罪與謀殺罪結合起來。例如,在暴力收集證人證據的過程中,犯罪人由于無法獲得證詞,故意怒氣沖沖地將證人殺害。犯罪人實際上實施了兩項行為和兩項罪行,以武力取證罪和謀殺罪應當一并受到懲罰。
(4)如果行為人實施暴力取證,造成他人重傷、死亡,但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傷害、死亡的故意,對結果沒有過錯,而是在暴力取證過程中被害人自傷、自殘或者自殺造成的,則行為人應當認定為暴力取證罪,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應當作為暴力取證罪的加重情節。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這里的“致人傷殘、死亡”的行為是不考慮行為人具有主觀因素方面的內容的。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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